序号 | 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规定条款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 | FZ01YL-CF-001 | 应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一)应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
2 | FZ01YL-CF-002 | 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影响工程质量的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 工,应当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 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二)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影响工程 质量的,责令返工。 | 责令返工 | |||
3 | FZ01YL-CF-003 | 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 工,应当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三)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园林 绿化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 包价款总额的30%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 包价款总额的30%罚款。 | |||
4 | FZ01YL-CF-004 | 无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的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 工,应当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四)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 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等额罚款。 | 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等额罚款。 | |||
5 | FZ01YL-CF-005 | 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或未在建设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
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及时自行改正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该建设项目的绿地平面图有公示,但未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 逾期未整改的处以8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该建设项目绿地平面图未予公示 | 逾期未整改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 ||||||
6 | FZ01YL-CF-006 | 在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之日起半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未进行简易绿化的 |
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之日起半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及时自行改正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在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之日起半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未进行简易绿化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之日起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未进行简易绿化 | 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每平方米8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未进行简易绿化 | 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 | ||||||
7 | FZ01YL-CF-007 | 未按审批要求临时占用绿地或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 |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园林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临时占用绿地未超过批准期限和面积,能及时恢复原状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临时占用绿地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批准面积,但未及时恢复原状的 |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 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面积的 | 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 | ||||||
8 | FZ01YL-CF-008 | 施工现场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未设立安全设施的 |
第三十一条 从事公共园林绿化工程、树木移植砍伐、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行道树大修剪等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还应当设立围挡、护栏等安全设施。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能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的 |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 |||||
较重 | 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人身安全,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但未设立安全设施的 | 逾期未改正处以8000元罚款 | ||||||
严重 | 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人身安全,未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和安全设施的 | 逾期两项均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罚款 | ||||||
9 | FZ01YL-CF-009 | 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因 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 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五)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 止的,没收有关器具,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树干直径15公分以上,擅自修剪3树枝以下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树干直径15公分以上,擅自修剪幅度未超过原树冠一半的 | 并处8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树干直径15公分以上,擅自修剪幅度超过原树冠一半以上或擅自移植树木的 | 并处1000元的罚款 | ||||||
树干直径15公分以下的,非属修剪范围,应当按照本标准第92条规定处罚。 | ||||||||
10 | FZ01YL-CF-010 | 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造成死亡的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因 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 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六)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 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 | 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 | |||
11 | FZ01YL-CF-011 | 擅自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一)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对树木造成少数根断,或表皮损伤0.2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树木造成多数根断,或表皮损伤0.2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树木死亡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12 | FZ01YL-CF-012 | 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二)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 轻微 | 对树木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对树木造成表皮损伤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树木造成枝干折断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树木造成死亡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13 | FZ01YL-CF-013 | 对树木折枝、掐花摘果的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三)掐花摘果、折枝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对树木造成三处以下枝干折断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树木造成四处以上枝干折断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树木死亡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14 | FZ01YL-CF-014 | 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的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四)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对树木表皮损害0.2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树木表皮损害0.2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树木造成死亡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15 | FZ01YL-CF-015 | 在距离树木2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窖的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五)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 轻微 | 对树木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对树木造成倾斜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树木造成部分根基折断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树木造成死亡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16 | FZ01YL-CF-016 | 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 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 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 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 种或给予没收。 | 责令限期改正(还原)、拆除、补种、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 | |||
17 | FZ01YL-CF-017 |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百年树龄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 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负责建档、挂牌 、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砍伐。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 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等额罚款 | |||
18 | FZ01YL-CF-018 | 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八)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 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对绿地1平方米以下造成损害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绿地1-2平方米造成损害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绿地2平方米以上造成损害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19 | FZ01YL-CF-019 | 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按照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改变绿地性质,但未造成绿地植被损害 | 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改变绿地性质,造成绿地植被部分损害,但可及时恢复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并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改变绿地性质,造成绿地植被完全毁损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 | ||||||
20 | FZ01YL-CF-020 | 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四)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 | 责令限期拆除 | 并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 |||||
较重 | 建(构)筑物面积为20—50平方米 | 并处以每平方米2000元罚款 | ||||||
严重 | 建(构)筑物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 | 并处以每平方米3000元罚款 | ||||||
21 | FZ01YL-CF-021 | 在绿地上立广告牌的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户外广告牌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牌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千元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拆除),并按照广告牌面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00元罚款 | |||
22 | FZ01YL-CF-022 | 在绿地上立杆的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三)立杆构筑物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高度每米处以三千元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拆除),杆式构筑物按其高度处以每米3000元罚款 | |||
23 | FZ01YL-CF-023 | 在园林绿地上停放车辆的 |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车辆总质量2吨以下,停放在园林绿地上 | 处以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车辆总质量2吨以上(含2吨)6吨以下,停放在园林绿地上 | 处以8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车辆总质量6吨以上(含6吨),停放在园林绿地上 | 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24 | FZ01YL-CF-024 | 在园林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饲养家禽、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 |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对绿地1平方米以下、绿篱0.5平方米下造成损害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绿地1-2平方米、绿篱0.5-1平方米造成损害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绿地2平方米以上、绿篱1平方米以上造成损害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超过3平方米的按照擅自改变或占用园林绿地处罚 | ||||||||
25 | FZ01YL-CF-025 | 在园林绿地内堆放物料的 |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对草坪、绿篱1平方米以下造成损害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草坪、绿篱1-2平方米造成损害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草坪、绿篱2平方米以上造成损害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超过3平方米的按照擅自改变或占用园林绿地处罚 | ||||||||
26 | FZ01YL-CF-026 | 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的 |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对树木造成损害但未完全封固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树木造成损害且完全封固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树木造成死亡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27 | FZ01YL-CF-027 | 向园林绿地和树木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 |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造成土壤或树木污损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植被枯萎或外皮部分损害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树木造成死亡或外皮径周完全毁损的 |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 ||||||
28 | FZ01YL-CF-028 | 偷盗、损坏树木花草 |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对树木花草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损坏花坛绿篱中树木、花3株以下、草坪1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损坏花坛绿篱中树木、花3-6株(含3棵)或草坪1-3平方米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偷盗花草树木或损坏花坛绿篱中花6株以上草坪3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29 | FZ01YL-CF-029 |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对设施造成外观损坏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设施造成部分功能损坏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4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设施造成功能丧失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30 | FZ01YL-CF-030 | 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坛上用火的 |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对树木或草坪花坛植被造成枝叶损害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树木或草坪花坛植被造成枝叶碳化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树木或草坪花坛植被造成死亡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31 | FZ01YL-CF-031 |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管理责任单位发生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一)管护责任单位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
32 | FZ01YL-CF-032 | 古树名木受损害或衰萎、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管护责任单位发现古树名木受损害、衰萎,应当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复壮和养护。古树名木死亡的,应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作出处理;其保护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树木受损害或衰萎、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 处以200元的罚款 | |||
33 | FZ01YL-CF-033 | 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管护责任单位发现古树名木受损害、衰萎,应当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复壮和养护。古树名木死亡的,应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作出处理;其保护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 |||
34 | FZ01YL-CF-034 | 擅自占用死亡古树名木原保护范围内绿化用地的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管护责任单位发现古树名木受损害、衰萎,应当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并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复壮和养护。古树名木死亡的,应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作出处理;其保护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擅自占用死亡古树名木原保护范围内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 责令限期恢复、并按占用时间每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 | |||
35 | FZ01YL-CF-035 |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的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属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五千至七千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对危害二级古树名木的 | 责令自行拆除 | 处以6000元罚款 | |||||
较重 | 对危害一级古树名木的 | 处以9000元罚款 | ||||||
36 | FZ01YL-CF-036 |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设架空线、堆物、倾倒污水废渣、排放废气、动用明火的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保护范围内设架空线、堆物、倾倒污水废渣、排放废气、动用明火;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树木枯萎的 | 责令赔偿,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树木死亡的 |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37 | FZ01YL-CF-037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封砌、封固和开挖地面,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度的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二)在保护范围内封砌、封固和开挖地面,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度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树木枯萎的 | 责令赔偿,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树木死亡的 |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 ||||||
38 | FZ01YL-CF-038 | 对古树名木折枝摘叶、剥损树皮、损伤枝干树根和刻划树干的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三)折枝摘叶、剥损树皮、损伤枝干树根和刻划树干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折2枝以下,或表皮损伤0.1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折3-5枝以下,或表皮损伤0.1-0.2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赔偿,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折5枝以上,或表皮损伤0.2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39 | FZ01YL-CF-039 | 借古树名木搭盖、作业、拴绳挂物的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四)借树木搭盖、作业、拴绳挂物;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树木枯萎的 | 责令赔偿,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树木死亡的 |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40 | FZ01YL-CF-040 | 对古树名木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的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五)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树木枯萎的 | 责令赔偿,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树木死亡的 |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41 | FZ01YL-CF-041 | 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的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六)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轻微 | 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对附属设施造成外观损害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附属设施功能缺失的 | 责令赔偿,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附属设施功能丧失的 |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 ||||||
42 | FZ01YL-CF-042 | 古树名木建设和施工单位未按保护方案和时限进行施工的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保护方案,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保护方案和时限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属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五万至七万元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万至十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轻微 | 对古树名木没有造成损害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 属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8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对古树名木造成枯萎的 | 属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6万元的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9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对古树名木造成死亡的 | 属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7万元的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
43 | FZ01YL-CF-043 | 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损害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严禁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损害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按其价值赔偿损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处以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赔偿损失,并处以等额罚款 | |||
44 | FZ01YL-CF-044 | 损害公园环境卫生的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害公园环境卫生的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 轻微 | 未造成损失且经劝告认识态度好并能立即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已造成1平分米以内污染的,需要人工清理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20元的罚款 | |||||
较重 | ①经劝告拒不改正的②妨碍行政执法的,③造成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污染的 | 并处50元的罚款 | ||||||
严重 | ① 损害公园环境卫生造成5平方米以上但未构成违反《城市环境污染防治法》的②已造成妨碍公园正常开放的 | 并处100元的罚款 | ||||||
45 | FZ01YL-CF-045 | 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伤害动物的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三)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伤害动物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 轻微 | 未造成损失且经劝告认识态度好并能立即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已造成树木花草或公园设施损失金额在50元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赔偿损失并处20元罚款 | |||||
较重 | ① 妨碍行政执法的 ② 已造成树木花草或公园设施损失金额在100元以内的 | 赔偿损失并处50元罚款 | ||||||
严重 | 已造成树木花草或公园设施损失金额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 | 赔偿损失并处100元的罚款 | ||||||
特别 严重 |
① 已造成树木花草或公园设施损失金额在200元以上的 ② 伤害动物造成轻微伤害的 | 赔偿损失并处200元的罚款 | ||||||
46 | FZ01YL-CF-046 | 开展妨碍游客游园安全的体育活动或者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的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四)开展妨碍游客游园安全的体育活动或者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 轻微 | 经劝告可以立即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①同一天内被劝导三次以上的 ②已造成妨碍游客正常游园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20元罚款 | |||||
较重 | ①妨碍行政执法的 ②伤害游客医疗费在50元以内的 | 赔偿损失并处50元罚款 | ||||||
严重 | ①伤害游客医疗费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 ②机动车进公园的 | 赔偿损失并处100元罚款 | ||||||
47 | FZ01YL-CF-047 | 携带宠物进入公园的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五)携带宠物进入公园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 轻微 | 经劝导可以立即改正并带离公园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①同一天内被劝导三次以上的②已造成惊吓游客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赔偿损失并处20元罚款 | |||||
较重 | ① 妨碍行政执法的 ② 造成咬伤游客打狂犬疫苗针可以解决的 | 赔偿损失并处5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咬伤游客伤口较大的 | 赔偿损失并处100元罚款 | ||||||
48 | FZ01YL-CF-048 | 在非指定区域游泳的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六)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 一般 | 经劝导可以立即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较重 | 同一天内被劝导三次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20元罚款 | |||||
严重 | 妨碍行政执法的 | 并处50元罚款 | ||||||
49 | FZ01YL-CF-049 | 擅自张贴、设置、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物品的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七)擅自张贴、设置、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物品的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 轻微 | 经劝导可以立即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同一天内被劝导三次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20元罚款 | |||||
较重 | ① 妨碍行政执法的②已造成有碍公园观瞻的 | 并处50元罚款 | ||||||
50 | FZ01YL-CF-050 | 从事算命、占卜、看相等迷信活动的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八)从事算命、占卜、看相等迷信活动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规定 | 轻微 | 经劝导可以立即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同一天内被劝导三次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20元罚款 | |||||
较重 | ① 妨碍行政执法的,②已经收取游客钱财的 | 退还已收取的金额并处50元罚款 | ||||||
51 | FZ01YL-CF-051 | 擅自营火、烧烤或者宿营的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九)擅自营火、烧烤或者宿营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 | 轻微 | 经劝导可以立即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同一天内被劝导三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 | 并处20元罚款 | |||||
较重 | ① 妨碍行政执法的 ② 已经开始明火的 | 并处50元罚款 | ||||||
52 | FZ01YL-CF-052 | 妨碍游客观瞻的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十)妨碍游客观瞻的 |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 轻微 | 经劝导可以立即改正的 | 警告,免予处罚 | |
一般 | 同一天内被劝导三次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处20元罚款 | |||||
较重 | 妨碍行政执法的 | 并处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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