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防范化解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风险,确保燃气管道运营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第三方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施工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燃气管道等设施(以下简称“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或者其他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管道巡查维护,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现场监护的规定;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小区内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城管、市政等其他行业有关部门,下同,不再列出)将建设工程项目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对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加强巡查;督促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时,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 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涉及燃气管道的第三方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完善本单位防范燃气管道第三方破坏的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督导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公布申办地下燃气管道咨询、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办事流程和受理要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详细、准确、完整的燃气管道资料,共同编制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签订三方监护协议;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警示标志,加强第三方施工期间巡查频次和力度,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落实专人监护规定,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托管的村(居)委会、业主自治组织),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管道巡检和维护维修保养工作,发现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行为的应予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并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划定并公布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划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
(一)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
(二)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无围墙且露天调压装置的,应设置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第九条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堆放影响燃气安全的物品。
第四章 施工保护
第十条 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二)燃气管道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三)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关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要求;
(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义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保护方案或保护措施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共同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 第三方施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
(一)建设单位
1.向项目片区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踏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2.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要组织勘察、施工等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材质、管径、走向、埋深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予以配合。
3.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分别会同各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二)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线技术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并对涉及到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图纸会审时要邀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明确会审意见,形成纪要。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书面咨询1个工作日内,函复所咨询范围内有无地下燃气管道。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在接到咨询2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并初步交底。现场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书,对照咨询范围告知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2.出具的咨询意见书要明确办理咨询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咨询范围、咨询意见有效期及注意事项。提供的地下燃气管道资料要明确燃气管道的材质、管径、压力、走向、埋设方式、埋深(标高)、施工方法等内容。
3.因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要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防护范围,配合设计单位参与图纸会审,提供相关意见,对现场管道走向、埋深等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出明确标识。
4.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提供第三方施工保护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警示资料或宣传手册,宣贯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剖析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特别对采取非开挖定向钻(拉管)施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要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
(一)建设单位
按照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和加强日常检查;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施工单位
1.建立每次施工动土确认制度,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施工现场告示牌要明晰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
2.结合图纸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交底,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并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书面确认,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各方签字确认。
3.结合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第三方施工保护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警示资料或宣传手册,施工前要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钻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燃气管道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签字确认。
4.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需提前48小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5.施工期间,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待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6.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采取特殊工艺或其他原因,超出地下燃气管道咨询范围,超过咨询意见有效期,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要通知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燃气管线咨询手续和签订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7.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三)监理单位
施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管道保护专项方案中涉及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技术措施;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要委派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燃气管线安全隐患时,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属地住建部门报告。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监督考核制度,增强巡线队伍,强化巡线人员安全责任,主动做好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措施交底和安全宣传工作。
2.指定专人做好市政破路信息收集和登记,及时传达到企业内部管线运行部门,巡线人员要对照做好重点巡查,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要调整优化管道日常巡查周期,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燃气管道和管道阀门巡查周期不少于一天1次。
3.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设置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临时警示标识,完善施工告示牌。
4.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要求时,要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监护。通报信息要保留记录,监护内容、过程、问题处置等要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形成闭环管理。
5.巡查发现未办理地下燃气管道咨询、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巡线人员要立即制止,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发放安全隐患通知单;施工现场无签收相对人或制止无效、拒签安全隐患通知单的,巡线人员要现场拍照留证,报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盯守现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要报告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日常巡查巡检和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和标志标示巡查巡检制度,开展燃气管道隐患排查,强化日常巡查充分利用视频监控、高精准泄漏检测、无人机巡线、北斗系统定位、手持智能终端等方式,实现人巡技巡有效结合,提升巡检效能和精准性。对巡检中发现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要提高巡查频次;对巡检中发现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或未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等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属地燃气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燃气管道损坏事故,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管道燃气企业、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燃气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报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向消防救援、燃气、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要听从指挥,协助管道燃气企业抢修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将管道燃气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管理日常监管内容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评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第三方施工有关参建主体履行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工地安全监管内容。
第十六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施工的监督检查,加大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执法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宣传,规范第三方施工管理,积极运用各类媒体及户外宣传设施加大燃气管道法制宣传,增强第三方施工相关单位对损坏燃气管道的风险意识,提高群众保护燃气管道的参与度。
第十八条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建立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辖区内违法行为及事故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对事故调查处罚结果进行跟进,形成完整的统计分析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改进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和安全警标准设置要求
附件
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要求
一、燃气管道保护范围
(一)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要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两侧各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无围墙且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和中压,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周边1.0m范围内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周边1.0m-6.0m范围内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周边各3.0m范围内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周边3.0m-15.0m范围内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和高压以上,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周边5.0m范围内区域,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区域。
二、燃气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要求
1.设置在燃气管道设施上方,标志清晰、颜色醒目;
2.标明走向、“燃气管道”字样;
3.在燃气管道设施转角处设置标志,标示转角走向;
4.对燃气管道设施警示标志进行分类编号编码;
5.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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