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经请示省政府,现将《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深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
(一)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严格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健全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落实《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建设资金安排监管,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项目管理。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严格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问题。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条例》,限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集团公司要对全公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督促指导下属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动治理机制。各类项目建设都要留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并按合同及时发放,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强清欠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协调联动,对因拖欠账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优先清偿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屡清屡欠的地区和部门,在地方转移支付、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严控津补贴标准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四)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依据《条例》,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明确制度施行的范围、标准和程序规定,研究制定相关示范文本,推进制度融会贯通,强化衔接联动,优化管理服务,逐步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建立统一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推动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五)工程建设项目全周期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等通用文本,完善信用管理、业绩考核等办法,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信用管理、业绩考核、审计等环节。工程承发包双方要在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三、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
(六)加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监管。建立在建工程项目台账,并动态更新。加强劳资专管员管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等实际情况考核评价劳资专管员。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坚持“全覆盖、零容忍”,综合采取网上巡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数据调查等方式,加强信息共享和分析研判,依法及时查处未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企业和项目。强化结果运用,对违法企业和项目,除依法惩处外,可视情予以通报、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七)实行工资支付信息化监控。加快推进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数据对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覆盖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以及用人单位开立、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农民工服务等各环节的工资支付信息化监控体系,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覆盖全链条可追溯。督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商业银行、相关部门等加入工资支付信息化监控体系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信息。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工参与,主动维护工资权益。发挥第三方运营商的积极性,丰富社会化服务内容,依法开展数据分析挖掘和应用。
(八)推进欠薪隐患监测预警。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及工资支付相关数据的归集和挖掘,由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统一汇聚全省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信用、市场监管、警情等信息数据,及时监测、研判、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反馈至人社、工信、商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等部门。相关部门要快速介入,做好防范化解工作。
四、推进农民工欠薪问题依法治理
(九)严厉查处欠薪违法行为。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促进政府管理与社会各界及公众监督协同联动。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规范执法程序,推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讨薪纠纷警情应急协调处置联动机制,全方位、多角度搜集、梳理案件线索,依法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压实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和清偿责任,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及时立案侦查、及时提起公诉,及时依法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强化专项整治和大要案督办。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目标和当地实际情况,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其它易发欠薪的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根治欠薪专项执法行动,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障制度全覆盖,全面排查欠薪隐患,集中化解历史疑难欠薪陈案,及时解决新发欠薪案件,持续震慑欠薪违法单位。强化对重大欠薪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完善重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分级督办制度,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欠薪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维权联动工作机制。依法建立资产查询机制,规范人社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程序。强化执法协作,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人社部门在查处欠薪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时,予以协助处理。加强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发现欠薪隐患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人社部门。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案件线索证据转交移送机制和联动处置机制,全面打击违反《条例》行为。完善根治欠薪联动执行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十二)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开展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工资支付行为信用评价。加大重大欠薪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力度,及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布。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工作,将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中国(福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以及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落实《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分工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严格贯彻实施《条例》,提高依法治欠能力。要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要条款责任分解表》(见附件),研究完善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同配合,确保责任到位、任务到位、落实到位。要研究制定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各地绩效考评、综治考核、领导班子考核等考核内容。
(十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者及违法案件的数量等情况,切实加强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力量,不得违规挤占、挪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经费和执法用车,按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和工作服装等。
(十五)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快速介入、果断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要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加强舆情监控和普法宣传,提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规政策知晓度,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依法打击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为。
各地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和职责分工方案,确保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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