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
为促进园林绿化企业管理公开、公正、公平,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由企业业绩(合同额)、企业纳税情况、企业获奖情况等三部分组成,总分100分,按加权评分予以计算。
二、分值标准
企业业绩得分分为基准分、累计中标宗数排名得分及累计中标总额排名得分。首次参加评价的企业均得基准分50分。累计中标宗数排名总分15分,累计中标总额排名总分25分,企业得分根据排名情况递减。
企业在榕纳税情况总分10分,得分根据排名情况递减。
企业获奖情况根据对应情况和标准进行加分。
企业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对应情况和标准进行扣分。
三、企业业绩评价
(一)内容
企业业绩以在福州地区组织实施的园林绿化施工、养护工程为准,包括在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园林绿化专业施工工程(包括园林绿化施工、养护和造林工程),以及按政府采购程序在福州地区公开进行政府采购的养护工程。
(二)评价标准
1、累计中标宗数排名得分评价标准如下:
排名第1-5名的得15分;
排名第6-10名的得13分;
排名第11-20名的得11分;
排名第21-40名的得10分;
排名第41-60名的得9分;
排名60名以后但有中标项目的得1分;
排名60名以后没有中标项目的不得分。
2、累计中标总额排名得分评价标准如下:
排名第1-5名的得25分;
排名第6-10名的得22分;
排名第11-20名的得20分;
排名第21-40名的得18分;
排名第41-60名的得16分;
排名60名以后但有中标项目的得1分;
排名60名以后没有中标项目的不得分。
(三)数据来源
企业业绩在评价体系建立前由各企业自行申报,经核实后录入企业业绩库。评价体系建立并正常运行后,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动导入,并结合企业申报核实录入。
(四)有效时间
企业业绩有效时间暂定为3年,评价体系每月自动进行数据更新。
四、企业纳税情况评价
(一)内容
企业纳税情况包括在福州地区所缴纳的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评价标准
企业纳税情况排名得分评价标准如下:
排名第1-5名的得10分;
排名第6-10名的得9分;
排名第11-20名的得8分;
排名第21-40名的得7分;
排名第41-60名的得6分;
排名60名以后但有纳税的得1分;
没有纳税或无法提交并证明纳税情况的不得分。
(三)有效时间
企业纳税情况有效时间暂定为3年。数据更新前企业纳税情况得分均为有效。
五、企业获奖情况评价
(一)内容
企业获奖情况包括国家、省、市的园林绿化施工专业奖项,以及福建省、福州市工商部门评选的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情况。包括:
1、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大金、金、银、铜奖;
2、福建省级园林绿化工程奖项金、银、铜奖;
3、福州市级园林绿化工程奖项、福州市级园林绿化“十佳”项目工程,;
4、其他福州市级的园林绿化行业非固定性评选;
5、福建省或福州市工商部门评选的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如同一工程获得多次奖项,则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计算。
(二)评价标准
1、国家奖(包括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大金奖、金奖、银奖、铜奖):大金奖每获一项加4分(参建单位3分);
金奖每获一项加3分(参建单位2分);
银奖每获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
铜奖每获一项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2、福建省奖(包括福建省级园林绿化工程奖项金奖、银奖、铜奖):
金奖每获一项加3分(参建单位2分);
银奖每获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
铜奖每获一项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3、福州市奖(包括福州市级园林绿化工程奖项金奖、银奖、铜奖以及优秀工程奖等):
金奖每获一项加2分(参建单位1分);
优秀工程奖、银奖、铜奖每获一项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4、福州市级园林绿化养护评比:每获一项奖励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5、其他福州市级园林绿化行业非固定性评比:每获一项奖励加1分(参建单位0.5分)。
6、上一年度被福州市工商局、福建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加2分。
(三)数据来源
企业获奖情况在评价体系建立前由各企业集中申报,经核实后录入评价系统。评价体系建立后,各企业可根据获奖情况自行申报。
(四)有效时间
企业获奖情况有效时间暂定为3年,从获奖日期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