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时间:2015-01-08 15:26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若干文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一、公务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范围是指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工作。公务接待必须有公函(应告知内容、行程、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公务接待标准

  接待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接待应当供应家常菜,不上高档菜肴、高档烟酒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三、公务接待审批

  1、需要接待的,由牵头处(室)拟制接待方案和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2、需要提供住宿的,由办公室协助联系定点的宾馆,产生的住宿费一律由来宾回原单位报销。

  四、公务接待报销程序

  1、报销时,报销处室应备齐公务接待报销手续,即: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菜单等(如果有接待方案,需附接待方案)。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后,交付财务室审核,进入报销审批程序。

  五、公务接待其他注意事项

  1、按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数量且仅安排一次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2、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办公食堂。若安排参观,也可就近安排参观地点的非高档酒楼。

  3、公务接待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

  4、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宗教团体、场所、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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