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时间:2010-11-23 01:54

  1、严禁擅自扩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变相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或把劳动防护用品折发现金,不得将工作服、工作鞋等出售他人使用。

  2、从事服务、饮食、民警等有关工种人员,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穿戴服装。

  3、一人担任多种工种,按从事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防护用品,临时性担任有毒有害工作的可发给备用品,工作结束后收归公有。

  4、常年性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可按同岗位工人标准执行。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包括工人参加管理工作的)可按低于直接生产工人标准执行,其标准由各部门自定。

  5、要教育、检查、督促职工自觉穿戴防护用品,在落实承包责任制中要把它列为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评比考核内容之一。

来源: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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