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对安全防火工作所应负的责任,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局长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上级机关制定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规定。组织制定和审定本局各级安全防火制度,并对本局安全防火负全面领导责任。
2.应把安全防火工作纳入局日常议事日程。做到与局的主要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按照规定认真解决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的经费开支渠道,并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机构和专(兼)职义务消防人员。
4.对本局的火灾事故,应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并组织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副局长
按照各自分管的处室和基层单位,对安全防火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协助局长具体抓好全局系统安全防火工作。
第三,局机关各职能处室(部门)
各职能处室(部门)应在各自分管的权限内对安全防火工作负责。
第四,办公室
1.协助组织、推动和检查本局对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指示、规定和本局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实施,在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防火工作。
2.协助领导主持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编写事故报告等工作。
3.负责检查局机关各处室(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加强对行车驾驶员、仓管员、门卫人员的安全教育。
4.负责指定机关用电、仓库等防火规章制度。
第五,公园风景区处
1.具体负责公园口的安全防火工作。
2.督促、检查公园、风景区安全防火工作,并协助局安办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绿化处
1.具体负责绿化口安全防火工作。
2.督促、检查绿化工程处、苗圃等单位安全防火工作,协助局安办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安全法规处
1.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干部职工针对本单位特点进行消防知识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并对专(兼)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业务培训。
3.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禁火区的动火审批工作,并对本局的火灾事故做好调查、处理、上报工作。
4.负责本局消防设施和器材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组织有关处室对本局及下属基层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基建处
1.负责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消防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配备消防设备,同时投产。
2.对涉及防火安全的新建、扩建、改建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请公安消防机构及本局安全部门参加。
3.必须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对外包工程应向乙方进行安全防火教育。负责基建工地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九,人事教育处
1.负责把安全防火工作列为考核干部晋升、奖励的一项内容。
2.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失职人员,予以追究处理,并按干部管理程序上报审批。
3.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义务消防人员。
4.协助保卫部门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和安全防火教育。
第十,计划财务处
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本局安全防火技术措施计划的经费来源渠道,做到专项专用和合理开支。
第十一,局下属单位的主任(经理)
1.负责具体贯彻执行消防法及上级机关制定有关安全防火的指示、规定,并对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负责,要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消防管理机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3.负责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防范技术教育,并对本单位新工人上岗前进行一次教育,调换岗位人员和所有编外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
4.负责组织编报本单位消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保证实施、落实。
5.负责本单位火灾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分析、报告和整改工作。
6.负责本单位安全防火管理工作,加强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修、保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局下属单位其他领导
按照各自分管的科室班组,对安全防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职、协助主要领导具体抓好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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