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制度
时间:2010-11-23 01:46

  一、严禁在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二、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吸烟或带火种。

  三、铺设电气线路,安装和修改电路,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电工承担。

  四、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五、凡用电、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和检查余火。

  六、生产上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烤、烧炒、电焊、气焊,在禁火区内明火时,必须事先到各主管消防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专人监护。

  七、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来源: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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