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在消防工作中对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以及扑救火灾工作有功的部门及人员由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坚持“三不放过”,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进行教育,严重的给予经济处分。
三、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本单位或上级机关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罚款。
1、不执行或违反本责任制;
2、不布置、不检查处室防火安全、防范工作的;
3、本处室能消除内部火险、安全隐患而不进行消除的;
4、本处室受权力限制,不能消除内部火灾隐患又不及时报告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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