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现结合实际,将我局建立党风廉政谈话制度规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及省、市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本着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目的,通过谈话和交流,促进领导干部明确责任和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效能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1)人员组成: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纪委书记等为成员,局纪检监察室、人事教育处等相关处室人员参加。(2)主要任务:事先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和勤政廉政方面的问题,对了解的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核实,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总结和评价前期整改情况,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议。
三、谈话对象:(1)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室领导。(2)新提拔任职的科级领导干部。(3)干部和群众举报廉政问题较多或效能投诉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4)出现案件或不正之风较严重的单位负责人。(5)发现问题,需要谈话的其他干部职工。
四、谈话方式。(1)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2)局纪委书记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和纪检委员谈话;(3)诫勉谈话。
五、谈话内容:(1)谈话对象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抓效能工作情况以及本单位本部门干部职工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2)谈话对象汇报本人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和在履行岗位职责方面的勤政廉政情况。(3)谈话人根据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被谈话人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等情况。(4)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以解释或提出申诉,对上级提出的要求要作出表态。(5)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谈话对象,要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并限期做好整改并反馈。
六、存档备案。廉政谈话要及时进行备案。对于明确要求谈话对象纠正或整改的问题,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每次谈话记录由纪检监察部门整理存档。
七、纪律要求。(1)谈话小组成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遵守保密规定,对举报人、被征求意见人,谈话对象的情况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信件和应保密的材料给被举报人看。(2)谈话对象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意见和廉政谈话工作,积极配合确保通过谈话提高认识,纠正问题,做好工作,充分发挥廉政谈话作用,并收到良好成效。(3)要对谈话后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了解整改情况,必要时开展检查,促使谈话对象切实提高认识,自觉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整改问题和开展好各项工作。
附:1、福州市园林局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2、福州市园林局纪委书记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和纪检委员谈话制度
3、福州市园林局诫勉谈话制度
中共福州市园林局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附1:
福州市园林局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局党委研究决定任命、聘任、调整的局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二、谈话的程序和要求:任前廉政谈话在新提拔或新聘调整的领导干部公示后、正式任免文件下发前进行,由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形式为个别谈和集体谈两种,一般由局党委书记或局长主谈,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做好记录;也可委托局党委委员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主谈;谈话记录应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三、谈话内容:
1、谈话对象及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单位(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2、谈话对象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3、向谈话对象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4、明确谈话对象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并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5、谈话对象作出廉洁从政承诺。
附2:
福州市园林局纪委书记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
和纪检委员谈话制度
局纪委实行同基层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全面了解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全局系统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廉政谈话要求
1、局纪委领导每年与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
2、局纪委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并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前,谈话对象必须对本地区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现状进行一次分析,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涉及调查了解核实问题或举报信访人反映情况的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单位和姓名,谈话对象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二、廉政谈话内容
1、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必须引起注意的问题。
2、对群众反映其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听取本人的解释和说明。对原存在问题,经过帮助教育仍无改进的,从严批评教育,促进重视和改正。
3、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给予提醒,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4、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澄清或这打招呼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或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5、谈话对象个人执行党纪政纪规定、廉洁自律情况和个人家庭生活中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事项如实向组织作出陈述。
6、对被约谈人能够讲清和说明的一般性问题,提醒其引以为戒,对存在情节较轻微问题的,要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促其改正的意见。
三、廉政谈话原则
1、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2、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的原则。对发现不良倾向和存在问题的,要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
3、受谈话的领导干部,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如实汇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对待。
4、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重要问题,谈话人要及时向局党委汇报,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解决;对谈话对象所在领导班子存在问题的,要提出解决办法或指导性意见。
5、局纪委廉政谈话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记录。
附3:
福州市园林局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是指局纪委针对全局系统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一)、诫勉谈话的目的:实施诫勉谈话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诫勉谈话的原则: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1、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4、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情况,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委存档;
3、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4、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
(六)、诫勉谈话的程序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部门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3、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部门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4、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5、诫勉谈话对象要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的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6、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7、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8、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9、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和组织部门。
(七)、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