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局系统权力运行领域实行监督和制约的规定
时间:2010-12-23 15:15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关会议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从制度上规范和落实好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切实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维护和促进我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就权力运行领域实行监督和制约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监督范围

 (一)各项政策、法规、规定贯彻情况的监督

    1、对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廉政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2、对省、市及上级领导机关下发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规定、通知、会议精神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我局在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政策法规、规定方面结合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以局党委、行政名义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反规定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违纪行为予以追究。

 (二)组织人事工作的监督

    1、对科级干部的提拔使用实行监督。按照干部提拔任用条件,参与拟提职人员的考核聘任工作。对有不廉洁行为或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干部,纪委监察室可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局党委决定提职的干部,在上任前纪委对其进行廉政谈话。

    2、对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实行监督。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主要侧重于组织发展条件和程序上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组织发展原则、条件、程序,或在组织发展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进行追究,造成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必要查处。

    3、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实行监督。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中发现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正确意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或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杜绝在评聘过程中各种违纪问题的发生。对确有违纪问题的将予以追究。

  4、对评先评优及人员招聘等工作实行监督。严格按照评先评优的有关程序进行,坚决实行安全、计生、廉政一票否决制;加强对人员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参与和监督,坚持按规定程序组织好人员招聘工作,坚决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

   1、对市政绿化工程验收和树木移砍、临时占用绿地等审批工作实行监督。树木移砍、临时占用绿地等审批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并要规范审批程序。纪检监察室将组织重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以保证绿化验收和各项审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2、实施对绿化养管、基建、绿化工程建设等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主要对资金的合理支出,遵章守规等方面监督检查。保证绿化养管经费能按规定要求合理使用,保证基建、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3、做好对绿化苗木采购工作的监督。绿化苗木采购资金较大,质量、数量、价格问题对保障绿化工程施工和资金的合理支出关系重大,因此要切实做好对苗木采购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其他工作的监督

   1、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按照上级规定,坚持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制。在具体实施中,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未经正常程序审批的工程项目,应视为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加强对大宗物品采购的监督。各有关单位,特别是设备、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自觉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预防和杜绝在大宗物品采购中不正之风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严肃追查处理。

  3、加强对局系统经营性服务网点租赁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为了进一步拓宽监察工作领域,规范酒楼、店面等经营性服务网点租赁的经济运行行为,今后将有针对性的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较多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效能监察。

   4、加强对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室将协助计财处,认真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同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在贯彻执行制度方面实行监督。

   5、做好局党委、行政领导直接交办的和纪检监察室职能范围内的局系统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

  二、监督组织程序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是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履行的重要职责,因此必须加大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力度,从制度上和机制上保证我局系统权力运行的约束力。在具体实施中,按下列程序予以监督:

    1、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督范围内的重大事宜实施监督时,应事先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并协商监督所涉及的问题,确定相关事宜。

    2、接受监督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监督范围所规定的方面,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并做好配合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3、监督的方式方法,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现场监督。如基建工程招投标、大宗物品的采购、绿化苗木采购、酒楼、店面等经营性服务网点的租赁等。二是事前监督。如干部的提拔使用、职称评聘、党员的组织发展等。三是事后监督。如上级各项法规、规定和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占用绿地、树木移砍审批;绿化养管经费和基建、绿化工程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清理帐外帐(小金库)情况等。四是对各单位阳光运作情况实行季报制,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上一季度阳光运作实施情况,没有阳光运作项目的单位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

   4、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局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检查监督工作,也可委托有关基层党组织、行政负责人实施本单位某一事项的自我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做好涉及本单位在权力运行中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行使监督职责的各项事宜,并要在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时给予支持、配合和协助。不得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回避监督,或以消极态度相抵触。

   2、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监督时,对重大事宜,要及时向局党委或主管领导请示和汇报,做到及时反馈和沟通情况。

  3、属重大问题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办事,如果上级或局里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单位在实施前又没有可遵循的依据时,必须向上级领导或职能部门请示汇报,必要时要通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越职权、自行做主。应请示而未请示,应实施监督而回避监督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将按违纪处理。

来源: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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