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局系统经营服务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加强“阳光工程”建设,结合实际,现对经营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组织领导
局系统经营性服务项目的租赁和管理工作,应在局 “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进行,由局经营服务项目阳光作业小组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适用范围及相关要求
(一)凡对外实施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出租、临时性场地租用及房屋等其他固定资产出租等项目,且租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公开竞标、议标等方式进行阳光作业。
(二)对因特殊情况,如个别项目合同到期需要延长合同期的,应经本单位处务会或支委会研究,并报局“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对短期临时性场地租用的,经本 位 研究后,按照《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
(三)各基层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租赁项目提出租赁方案,并经本单位处务会或支委会集体研究确定后,提前二个月上报局经营服务项目阳光作业小组审议,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局“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提出请示或报告。请示或报告的内容包含:拟出租的经营服务项目基本情况;确定的竞标方式及依据;项目租期和租金控制价情况及理由;并附组织实施方案等。
(四)局公园风景区处和绿化处等业务处室要承担起对分管单位经营服务项目租赁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每年年初应将本年度各单位即将到期的租赁合同进行梳理,并督促、指导基层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及时审议基层上报的租赁方案,在局相关会议上作专题汇报,同时每半年要会同局计财处对各单位租赁项目的租金收缴执行情况检查一次;局法规安全处对出租网点的消防等安全工作要严格把关,定期检查;局纪检监察室要对经营服务项目的租赁实行全过程监督。
(五)局经营服务项目阳光作业小组根据局“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和批准的方案组织抓好实施工作,局相关职能处室根据情况指派人员参与并进行监督。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和局批准同意,私自签订合同或延长租赁期限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六)经营服务项目租赁经竞标后,招租单位要在规定时间按照规范的租赁合同文本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将签订好的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局经营服务项目阳光作业小组和局“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合同签订与租金收缴
(一)凡是对外出租的项目必须签订由局阳光小组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和局经营服务项目工作小组各一份)。
(二)合同签订后,要指定专人严格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收缴租金,对小额租金(2000元/月以下)应一次性交清年租金后再经营。
(三)租金收缴情况要在本单位处务公开栏上公布,每半年向局职能部门上报一次。
(四)因特殊情况在租赁期间租金确需变动的,由单位“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拟定方案提交支委会(党支部)研究,并经局“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租赁到期后应由本单位“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出租的资产进行盘点和验收,并严格按合同履行。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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