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机关勤政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园林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各种规定、意见、办法、制度,以及园林局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局党委对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组 长:孙 利
副组长:彭昌肖、刘用斌、杨 晓、陈锵艳、陈志光、林 晶、刘 风、孙 方
成 员:曾庆生、陈开得、柯 农、陈新村、肖兆群、
肖秀雅、杨其彬、林 奇、何用福、谢志成
下设办公室:
主 任:彭昌肖(兼)
副主任:曾庆生(兼)、杨其彬(兼)、陈开得(兼)
成 员:高爱静、陈斯波、黄伟民、郭东平、张梅、黄启希、林剑新、陈学青
局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一次以上会议,总结好的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局效能办要进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抓好日常效能工作,每年至少两次以上向领导小组汇报,当好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参谋”、“助手”。
二、工作目标
1、全面、及时、有效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我市园林绿化的中心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办事高效、行为规范。
2、认真贯彻执行局党委、局行政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措施得力,确保党务、政务畅通。
3、机关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较好地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服务于基层、服务于社会的意识。
三、完善制度
(一)投诉制度
设立两个投诉电话:87529386(上班时间)、87534288(24小时)。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电话后,要认真受理,按规定做好记录,及时报告,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对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件,要及时按程序办理,及时反馈。
(二)督查制度
1、加强勤政、廉政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绿化验收、树木移砍审批等实行办件月报制和检查制。
2、对基建工程项目、经营网点的招投标进行监督,实行“阳光作业”。
3、加强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及廉洁自律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和事,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调查处理。
4、对各部门执行局党委、行政的决定、决议、各种工作目标等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行动不迅速、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行为,进行查纠和通报批评,确保局党务、政务畅通。
5、对各部门承办的文件、“12345”、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市领导批办件、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以及重要事项等,进行督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提高办事效率。
6、对各部门人员上班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主要是检查上班期间私自外出、玩牌、打麻将、玩游戏等,一旦查实,将予以效能告诫等处理。
(三)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反馈制度、备案制度等五项制度,拓展公开领域。机关各部门要按照局规定的政务公开工作内容、要求和形式,结合各自的实际,每季度将需公开的内容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议小组审议后进行对内、对外公开。
(四)考勤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自觉、如实地签到。对无故迟到、早退和不上班的人员将按局有关规定处理。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局机关在编人员不允许提前吃饭;上班时要由本人签到,不允许代签,但可代签去向;外出要请销假,外出、回来都要及时摆放去向牌,处室负责人要掌握部属去向;上班后要搞好室内外卫生,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上班时间要佩戴工作牌,要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看股票信息、玩游戏、打麻将、打扑克牌等;待人接物要注意礼节礼貌,自觉维护园林局的形象。
(五)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福州市园林局关于机关值班及应急管理规定》(榕园[2007]107号),尤其是非上班时间值班,一定要在岗在位,不得让非机关工作人员替班或将值班电话转移到手机上,而实际上值班人员不在岗。
(六)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局机关各处室要按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提供内页资料,不能怕麻烦;随机公开的资料,在张贴的同时送局办公室1份;局领导、各处室认为需要公开的内容,可及时由办公室张贴或上网发布;局干部职工认为有些信息需要公开但尚未公开,可进行申请。
(七)“四牌”制度
“四牌”即:工作牌、职责牌、去向指南牌、办事指南牌。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要及时佩戴工作牌,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在去向指南牌上指明去向。
(八)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局机关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制度。局机关应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位说明书,对机关内设机构和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内容、数量、质量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任务明确、要求具体;
责任到人、便于操作。岗位责任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本机关(单位)的主要职责;领导岗位职责;内设处(科)室的具体职责;每个岗位职责;每个岗位的责任人。
如按年度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就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主要领导岗位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业务职责,也要明确队伍建设职责。除职能涉密的岗位外,每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应当公开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是指局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不同方式向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询问到该单位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即首问责任人),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
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
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积极主动,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得拒绝搪塞、推诿扯皮;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努力为办事人服务,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素养。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1、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2、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收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资料,并登记下管理服务相对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再转交给经办人办理。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其经办处室的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解释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引导其到相关的部门办理。
4、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办理。
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如何办理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局绿化审批窗口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程序和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在办事窗口上墙或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并印成服务指南或办事须知,一次性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经办人有责任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的有关内容回答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向其作口头说明、解释。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耐心地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可以一推了之。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取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书面材料应存档备查。
局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
(十一)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局机关处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办结时限,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并按照服务承诺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对正常受理可以即办事项,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和收件时间。如申请的事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超时限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时限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否定报备制
否定报备制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各项受理的业务中,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否定报备的适用情形
1、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不应办理的;
2、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法提供必需的证件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审核后有误或不实而不能办理的;
3、管理服务相对人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查证属实的。
否定报备的程序
1、经办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符合否定报备情形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经办人意见、经办处室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意见。
2、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对重要事项的否定,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单位领导在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的《否定报备登记表》应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否定报备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
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应要求管理服务相对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超越权限随意行使否定权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三)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指局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简化办事程序。承诺的办事程序应力求科学、合理、简便,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
2、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限时办结。对审批流转签批时间应作出明确规定,承诺办结时限应比法定时限短。
3、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标准,规范文明办公用语。承诺待人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提供优质服务。
4、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工作作风、举报监督、服务收费等方面作出承诺。
对本机关单位的服务承诺事项,应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上墙上网、触摸屏、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让群众知晓。
强化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设立意见簿,做好投诉事项和查处情况的记录和存档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的违诺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后,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十四)同岗替代制
同岗替代制是指局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时,应指定相同或近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设立A、B角,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一级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出现脱岗现象,防止“窗口”单位发生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等问题。岗位工作人员回到工作岗位时,顶岗人员及时将所办理相关业务情况告知。
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机关单位领导班子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领导职责。
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失职追究制
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失职的种类和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福州市园林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区分。
失职追究及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按照《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和本局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2、党政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不当、用人失察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构成违法违纪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4、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依法依纪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十六)绩效管理七项制度
为确保绩效管理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推进有力、促进履职,形成“以绩效为基础,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局职能职责,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如下:
1、绩效目标落实责任制度。局绩效评估工作小组以推动工作落实、提升工作绩效为目的,负责全局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具体分解和细化各项绩效工作目标,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督促各单位、处室绩效管理工作指标的完成。各单位、处室负责人为本单位、处室绩效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处室绩效评估的组织工作。要按照本年度局绩效评估指标考核表中确定的工作任务指标,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责任、质量、时限、效果等,层层分解抓落实,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各单位、处室以及全体工作人员在把握全局性绩效评估内容的基础上,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认真做好所负责的绩效评估工作,形成上下互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目标分解体系和责任落实体系。
2、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制度。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进展情况的跟踪监控,分阶段定期进行分析。一要建立监控、督查机制。实行绩效工作季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处室负责人对上季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汇报,对下季度工作任务进行计划安排。局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听取绩效工作的专题汇报,及时分析绩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办法。由局绩效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绩效目标落实进展情况进行过程跟踪、督查,督查结果在会上通报。要做到绩效工作样样有安排,件件有落实。二要开展专项检查。局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阶段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对年度绩效目标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统筹目标实现的时序进度,促进各项绩效目标任务的落实。
3、绩效情况分析总结制度。对全局工作做到每季度一小结,每半年召开一次绩效情况分析会,认真分析总结我局各阶段绩效工作情况,及时查找实际工作任务与预期阶段性目标存在的差距,分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集中力量加以突破,确保目标任务得到有效实现。年终召开绩效情况总结会,认真总结一年来绩效工作的经验与有关问题,为次年做好绩效工作,提升工作绩效奠定基础。
4、绩效评估制度。绩效评估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绩效评估工作要着重在指标体系的构建、评估办法的运用、行政资源的整合和奖惩措施的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深化。通过绩效评估和分析,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实际成效和效益及时组织进行总结和评价,掌握各单位、处室的绩效实现状况,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绩效目标的落实。
5、绩效信息收集制度。各单位、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处室绩效信息的收集工作,要全面收集和整理能够反映绩效目标落实情况及其成效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目标任务的部署、采取的工作措施、工作业绩的体现等,根据分解的绩效工作目标,逐项进行整理,建档备查。要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无误,客观真实。局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绩效档案整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各单位、处室绩效档案的检查验收,并牵头汇总绩效信息情况,适时发布工作进展的动态信息。
6、绩效改进制度。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要持续改进和提升。各单位、处室要结合自身的绩效总结情况,对照评估评议反馈的情况,进行深度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提升工作绩效。
7、绩效结果运用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绩效评估结果运用与问责制度,将绩效评估结果与行政问责、评价领导干部实绩和改进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使绩效评估真正发挥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各单位、处室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各单位、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实绩、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奖优罚劣。凡年度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的,其责任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优上予以优先考虑;凡在市效能办开展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考核中因责任单位未认真履职,导致该项目评定为“差”的,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公众评议内容中涉及到的责任单位在公众评议中被评为“差”的,该责任单位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责令做出书面说明;在市效能办明察暗访中因违反机关效能有关规定被通报的责任人,按照市、局两级效能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其它制度
未尽事宜,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按职责做好自己的工作,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机关全体人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办事机构的要求,深刻认识开展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局党委将把效能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局各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应各自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切实落实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任务要求。
(二)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将各项工作细化到每个人,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各部门根据其职责进一步完善本部门的工作制度,保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任务
(三)经常检查,警钟长鸣。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局效能办要按各项制度进行经常性地、不定期地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负责人既是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又是部门的“第一责任人”,既要作表率,又要经常性地教育本部门人员遵守各项制度,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效能是“高压线”,凡是在省、市有关部门暗访中被发现问题的,将受到一定处罚,既影响个人进步,又使各级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每位同志务必遵守各项制度,切实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各项任务。
福州市园林局机关值班及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值班与应急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强值班与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地理位置特殊,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也时有发生,园林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任务的艰巨性。为此,各级值班人员应切实认识加强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值班人员的参谋助手、桥梁纽带和服务窗口作用。
二、值班守则
(一)带班领导:局领导为节假日、双休日和防台防汛等突发情况下的带班领导。
(二)值班人员:局机关部门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含借用人员)。
(三)值班时间
1、星期一到星期五
白班:08:30—18:30 夜班:18:30—翌日08:30。
2、双休日
白班:上午08:00—13:00;下午13:00—18:30
夜班:18:30—翌日08:30
3、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
白班:上午08:30—12:30;下午12:30—18:00
夜班:18:00—翌日08:30
(四)严格值班制度
1、交、接班人员必须准点交接班。如接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班,应电话告知交班人员,商请等候或临时找人替班;交班人员必须等接班人员到达后才能交班,不论何种情况,接班人员未到都不得离岗。因交、接双方未按规定交接班而造成的后果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值班人员不能因借口吃饭而长时间脱离岗位,早餐吃饭应在8:00前完成(不超过半小时),午餐应将饭菜带回值班室用餐,晚餐应在接班之前、交班之后用餐,早餐时间可由保安或老唐临时接听电话。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值班,不得叫保安替而在办公室处理事务;其它时间,特别是双休日和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晚上不得叫保安替而在办公室处理事务、玩游戏或离开办公楼处理个人事务。
3、热情接待(听)来访(电),确保电话畅通。值班期间,对所有来访的询问,都要有礼有节,百问不厌,知道的可热情告知,不知道的可询问有关人员后再予以解释或告知可找哪个职能部门。接打电话要简明扼要,禁止无关人员长时间占用电话,严禁用值班电话聊天。接打电话后要将电话放好,防止因电话未放好,外边打电话打不进来,特别是市委、市政府的通知或领导有关交待而打不进来等现象的发生。接听电话要注意态度,使用礼貌用语,不得以任何借口呵斥来访人员。
4、做好值班记录。对当日值班表上例行性的值班时间、值班处室、姓名、交接班时间等都一一填写;对来访来电人员的单位、姓名、时间、电话号码、内容以及交办的时间、单位、人员等都要记录准确、完整。当班未处理完的事项,要告知接班人员并在值班本上记录清楚。
5、及时处理情况。一是接到会议通知(来电单位、联系电话、会议内容、主持会议的领导、参会对象、有否汇报)后,要及时报告局领导或办公室、职能处室;二是接到举报电话并记录完整后,要及时处理,如不知道如何处理,应及时报办公室或职能处室领导;三是接到重要情况,如:火警(灾)、事故、人命关天的大事或上级的重要指示、通知,一定要及时报告局领导、相关处室,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误报、遗忘等情况的发生;四是接到举报电话属于各区园林部门的,也要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并及时告知有关园林部门,协调解决;五是根据办公室领导签发的内容及时通知基层参加会议、防台防汛等紧急情况。
6、加强监督检查。局办公室和效能办对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处理等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人员,要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避免随意换班。当班人员因事可以替班(替班人员必须是局机关有参加值班的人员),替班人员要履行值班职责,承担值班期间的一切责任;因当班和替班人员未交接清楚,要共同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
8、维护值班秩序。值班人员应保护好值班室的设备、环境、秩序等,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
三、高度重视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
(一)报告范围
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构成威胁的事件。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含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案件以及带有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的重要社会动态。
(二)报送程序
局办公室主任是局值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将突发情况报局办公室主任。
1、按照管理原则,局办公室负责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的报送工作,各级值班人员应将掌握和了解的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上报局办公室。
2、局办公室在信息上报前,应按程序送相关领导审签。
3、局办公室在信息上报时,应提前或同时向市委办、市政府办信息处报送。
4、局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上报信息情况以电话报告为主。
5、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的报送最迟不超过事故或事件发生后1小时。为争取时间,可先以电话报告,而后补报送经核实准确的文字材料;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6、凡迟报、漏报、借故缓报或隐瞒不报等未按规定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三)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事件发生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件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件类别;
5、事件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
6、事件应急救援情况;
7、事件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设备配备
局值班室已配备传真、电话,不再配备其它设备。
值班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一个能反映一个单位综合素质的“窗口”,特别是一些群众的举报电话,可从我们接听电话的态度、语气、办事的质量等方面看出我们的素质。因此,局机关全体人员要重视值班工作特别是部门领导要带好头,作表率,认真学习、熟悉并严格遵守值班工作规定,切实维护园林局机关的良好形象。
福州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效能督办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了及时、准确地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和有关会议纪要议定事项,较好地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以及“12345”便民投诉件、“政风行风热线”群众诉求件等关系到园林绿化事业兴衰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搞好园林绿化工作,现就效能督办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
每年的省、市“两会”结束后,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福州做好园林绿化工作提出建议、提案需要我局办理。此项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将市政府督查室交办的建议、提案归类,呈局领导批示后,分办到责任处室,责任处室要根据时限、份数,合理安排人员办理,注意进度,总的原则是要比规定时间提前10天完成。在办理过程中,办理人员、处室领导要将办理意见与代表(委员)沟通,如同意其意见,可按程序呈报。如代表(委员)不同意其办理意见,处室领导要与代表当面沟通,以征得同意。如处室领导当面沟通仍然不行,分管领导乃至主管领导出面沟通,再不行,要报市政府督查室或市人大、政协有关处室协调(属于我局解决不了的问题),根据协调的结果给予答复。办理部门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瞒报,造成答复后“不满意件”的发生,从而给我局工作带来被动。
二、市领导批示(交办)件的办理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市长、副市长批示有明确办结期限的,应按期办结、反馈,没有明确办理期限的,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反馈。市长批办(交办)件,以上行文格式主送市政府督查室;分管副市长批办(交办)件以反馈件形式反馈到市政府办公厅,直送城建处;其他副市长的批办(交办)件直接反馈其本人。市政府领导批示(分办)件办理反馈工作要注意质量,承办部门要全面准确地领会领导批示意图,认真按批示精神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市里将组织“回头看”活动,对逾期不办、不报又不说明原因,或多次催办仍不落实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贯彻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以致造成损失的,将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予以追究责任。
三、市政府会议纪要的办理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1.《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应在收到《会议纪要》15天内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2.《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现场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召开的协调会议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应在收到《会议纪要》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报送。以上反馈时间、报送处室由局办公室在文件承办单上签注,并发出效能督办通知单,责任处室应保质、按时反馈。
四、“12345”便民诉求件的办理
根据“12345”便民诉求有关要求,必须在市民上网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此,责任处室要按时反馈,一旦超时,我局将会在全市范围内被通报批评,有关人员还将受到效能追究。此项工作由局办公室指定人员,每个工作日的上午、下午均应点击“12345”网络(最迟不得超过2天点击)将有关我局的诉求件打印登记呈主任签转后,再送责任处室,责任处室要按办公室的明确的时限要求落实并反馈。责任处室不但要按时反馈,而且要督查其落实情况。
五、政风行风热线群众诉求件的办理
根据榕纠办[2008]16号文件的要求,有关单位对诉求事项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对未能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的诉求事项应当告知诉求人理由。群众诉求件的办理由局办公室牵头,根据福州人民广播电台转送时的要求,交由责任处室办理并按时反馈。
六、网上审批件的办理
局绿化窗口绿化审批工作已开始实行网上审批,每个审批件均明确承诺时限。因此,局绿化处要抓好每个环节的落实,尤其是要及时提醒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上网审批。总的原则是:抓紧办理,相互提醒,不能超时。如电脑或网络发生故障,绿化处要及时告知办公室或报市效能办说明。
七、信访件工作的办理
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转给我局的信访件,局办公室要根据其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局领导批示后,分办到有关处室,有关处室要对信访内容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按时反馈。承办部门接到信访件后,不要怕麻烦,一定要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材料,能解决的问题要协调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说明其政策、原因,不得与信访人发生正面冲突,避免事态扩大。
八、局党委(扩大)会、局务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
经局党委(扩大)会、局务会研究需要落实的事项,如有明确时限的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向局主要领导说明,并抄送局办公室备案。
以上八项规定,直接体现了城市园林工作的效能、效率、效果、效益,是反映园林风貌的一个具体体现。因此,各处室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本处室人员学习,熟知并认真按此八项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未尽事宜按局里其它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福州市园林局贯彻执行〈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
现将《福州市园林局贯彻执行〈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该《实施细则》是根据《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和本局实际情况制订的。为慎重起见,该《实施细则》起草完成后,由局效能办发局领导、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多次修改。9月2日在局机关全体人员和基层副职以上干部大会上又一次进行了学习,并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今天下发的《实施细则》。因此,《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很慎重的。为做好《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实施细则》,干部职工要掌握、理解、熟记;二是要认真执行上级和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避免因不熟悉有关规定而被效能处理;三是基层单位要根据《实施细则》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贯彻意见,连同本单位管理层人员花名册于今年国庆前上报局效能办。
特此通知。
福州市园林局贯彻执行《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通知》(榕委办[2009]44号)精神,以及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局效能告诫适用范围由市里规定的机关中除临时聘用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局属基层单位管理层人员。
第三条 局效能办在局效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局里有关效能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加强检查、监督,并予以批评教育(含诫勉谈话)、处理通报(含效能告诫)。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单位管理层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应给予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及局党委决策、决定、命令、部署,对上级领导批示件、上级部门批办件、上级《会议纪要》议定事项、“12345”便民诉求件等,不认真落实,不及时办理,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意见、提案的,影响办结率、满意率和没有履行承诺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受理承诺、否定报备、限时办结、办事公开等制度的;
(五)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应上网审批项目不进行网上审批,有意逃避监督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纪律松懈,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的;
(八)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九)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认真办理、及时反馈,或刁难报复投诉人的;
(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十一)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
(十二)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第五条 局机关部门、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部门(单位)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一)未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影响本部门(单位)效能的;
(二)对本部门(单位)的效能建设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必须给予相应处理而不及时做出处理,或袒护错误,干扰调查的;
(四)本部门(单位)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部门(单位)领导责任的。
第六条 局效能告诫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局机关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受局效能告诫3人(次)的,给予该部门负责人效能告诫1次;局属基层单位管理层人员受局效能告诫3人(次)的,给予该单位有关领导效能告诫1次(与被市里效能告诫的不实行累加)。
第七条 局诫勉谈话由局效能办记录,本人签字;局效能告诫决定应书面送达被告诫对象,并抄报所在部门(单位),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应的人事教育部门。效能告诫的依据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八条 受到局诫勉谈话的人员,由局效能办于每年年底考核时报局党委参考。局机关工作人员、局属基层单位管理层人员一年内被局效能告诫2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金和文明单位奖金,当年度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一年内被局效能告诫3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一年内被局效能告诫4次及以上,或被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后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基层单位法人一年内被局效能告诫2次的,该单位当年度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单位。
第九条 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有申辩的权利。
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一次。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送达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处理违规人员情况登记表
处理违规人员情况登记表
福州市园林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违规人员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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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入党(团)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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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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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由何单位做出何种处理 |
(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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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主要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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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该表一式四份,效能办、局人事部门、本部门(单位)、本人各存一份 |
本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填表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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