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我市群众性文体活动良好氛围,保障和促进群众性广场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强我市室外公共场所群众性文体活动环境噪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举行产生环境噪声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二、室外公共场所群众性文体活动应当在指定地点举行,具体地点由市文化、环保、城管执法、园林等部门根据既满足人民群众文体活动需要,又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原则,分期分批予以公布。
三、室外公共场所群众性文体活动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无场所管理单位的,由所辖街道负责管理,下同),活动组织者应到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并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负责向所在区文化管理部门报备。文体活动团体数量、活动项目、活动区域、参加人数等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统一安排,各活动团体应服从活动场所管理单位统一管理,遵守场所各项管理规定。四、室外公共场所群众性文体活动应遵守《福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区域环境噪声必须符合相应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各指定场所区域环境噪声具体标准,由市环保部门在活动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张贴告示。
五、室外公共场所群众性文体活动严禁使用管乐、鼓乐、打击乐和电声乐器等声波传播较远、音频较强的乐器,严禁携带扩音设备进入室外公共场所。
六、室外公共场所群众性文体活动时间限定为每天上午6:00至8:30和晚上18:00至21:00两个时段。中、高考环境噪声监管期间,禁止举行任何产生噪声的室外公共场所群众性文体活动。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室外公共场所举行群众性文体活动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予以劝阻和制止,经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城管执法、环保、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室外公共场所群众性文体活动环境噪声管理工作。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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