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1-11-09 15:38

  榕政〔20027

    

  鼓山风景名胜区是我市具有悠久历史的游览胜地,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了进一步加强鼓山风景名胜区建设,切实保护管理好鼓山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更好地发展旅游事业和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东南至磨溪与茶阳山为界,东北包括南洋,北面包括嘉湖大厝,西北包括东山、鳝溪,西至山麓公路,南至魁岐,总面积为48平方公里。分为鼓山、鼓岭、鳝溪、磨溪、凤池白云洞五大景区。

  二、鼓山风景区管理处受市政府委托,全面负责鼓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风景名胜区统一规划,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区无关的建筑物。

  四、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擅自拆除和改建。严禁涂刻、污损、窃取、毁坏文物古迹的行为。园林、文物、宗教部门对鼓山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都负有保护责任。

  五、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必须遵守景区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安静、优美的环境。

  六、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做好植树绿化和防止病虫害工作,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砍伐花木、挖掘药材、取土取沙、建造坟墓,禁止放牧、狩猎、打鸟、携带宠物等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的活动。

  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森林防火安全管理,明确护林防火责任区,确保游客安全。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烧香、点烛、烧纸钱(不包括寺院内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活动。

  八、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卫生管理,落实门前三包,实行全日制卫生保洁,及时将垃圾运往垃圾转运站处理,防止污染。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不良行为。

  九、应加强风景名胜区治安管理,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公安执法部门要加强巡逻和值班。各友邻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十、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各项活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开展。所开展活动必须是符合国家法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十一、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范围内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棚,设立摊位,破坏景观,影响环境卫生,违者必须拆除。

  十二、违反本通告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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