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解读
时间:2024-06-21 11:03

  2024年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旨在贯彻落实现行档案法各项规定,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有效实施,为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档案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对贯彻实施档案法,加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档案工作规模日益扩大、领域不断拓展,迫切需要强化适应新环境新技术的工作准则、业务规范、技术要求等。2020年修订的档案法,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完善配套行政法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实施办法》已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

  2020年9月,国家档案局启动《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组建起草工作组,组织并邀请中央和地方档案实践部门、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工作组先后赴四川、重庆、河南、湖南等地进行专题调研,针对重点问题和关键制度措施,召开多个层面的座谈会、研讨会,听取法学界、档案学界以及相关实践部门的意见建议,就相关条款在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开展专题调研。2021年11月,在全国档案系统书面征求意见。2022年4月15日至5月16日,通过国家档案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2月,国家档案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办法》作了完善,并修改了名称,向国务院报送了《实施条例(草案送审稿)》。

  2023年5月31日,修改工作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两次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意见,在北京、湖南、重庆、宁夏等地开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研究协调有关重点难点问题,会同国家档案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条例(草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条例》从原《实施办法》的6章30条扩展到8章52条,修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条款之中。聚焦推动档案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对档案法中的原则性条款作细化规定,修改完善与档案法不一致的内容,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同时,针对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新问题,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对档案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并与其他领域法律规定作好衔接。

  (一)健全档案管理体制机制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对档案工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档案工作的保障和支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完善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以及机关单位档案机构的职责,按照档案法的新要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职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补充档案专业人才培养及档案工作人员能力建设方面的内容。

  (二)完善档案管理相关措施

  《实施条例》细化档案工作责任制,要求立档单位明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强化归档措施,将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核这一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其中,规定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从源头上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加强档案移交、收集及保管的保障措施,针对国家档案馆库房及设施设备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国家档案馆馆舍专建专用方面的规定。完善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明确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有关国有档案目录数据汇集的规定,以便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更好维护国有档案完整与安全、发挥国有档案作用。修改不同等级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出境审批规定,增加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为有关档案出境的审批主体。针对档案工作中的新情况,强调档案服务外包相关规定,明确档案服务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三)优化档案利用和公布具体规定

  档案开放是社会公众接触和利用档案的重要途径,开放审核是确保档案开放工作安全有序的重要前提。为了落实档案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档案开放利用水平,在认真研究和充分听取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有关国家档案馆意见基础上,增加了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并对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提出明确要求。明确申请延期开放的程序,并根据地方档案部门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调整延期开放的审核主体。同时,进一步对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和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与传播提出具体要求。

  (四)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重点内容

  明确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细化电子档案应当符合的条件。规范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及保管相关措施,提出电子档案可以提前交有关国家档案馆保管,但要协调办理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明确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的具体要求,提出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规范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对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长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以及数字档案馆(室)的建设提出要求,明确档案主管部门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职责等。

  (五)加强监督检查相关措施

  建立档案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规定报告主体和报告要求。完善涉嫌档案违法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明确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六)补充细化法律责任

  根据规范对象、行为性质和责任种类的不同,分别对国家档案馆有关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涉及归档、移交的违法行为,以及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档案馆馆舍可能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对于档案服务企业这类新兴市场主体,提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信息依照规定予以公示等惩戒措施。

  三、宣传贯彻

  《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完善档案制度规定,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深化法制教育,通过组织学习宣讲、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帮助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强化档案意识、掌握档案法律知识。编写《实施条例》释义、出版图文版学习材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各类媒介,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向不同对象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档案工作,营造良好的档案工作法治氛围。

  二是做好配套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国家档案局将做好国家层面的档案管理法规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实施条例》配套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有序推进档案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各级档案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发挥和利用好地方立法积极性,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要及时梳理与《实施条例》要求不一致的现行有效规章、政策文件和标准,做好立改废释相关工作,确保相关规定与《实施条例》的精神相衔接和相协调。

  三是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各级档案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实施条例》与贯彻实施档案法、实施《“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推动各项规定落实见效、推进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对标《实施条例》,完善档案工作机制,压实档案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收集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优化开放利用,深入推进开放审核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数字转型挑战,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促进档案数字资源的共享利用。推进档案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建立档案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监督和指导,强化执法责任和执法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实施条例》公正、有效实施。

来源: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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