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于2024年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六十九条,主要对水灾害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水文化建设,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
近年来,福州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全域治水工作,不断推进河湖水系治理,治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巩固我市水系治理成果,有必要制定全域治水专项法规,通过法规全面总结我市全要素、全流域、全过程治理的“七大治水行动”经验,用良法保障提升治水能力和水安全。
《条例》出台后,我市将形成以《条例》为治水总纲,以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等十项涉水法规为基础的比较完备的治水法规体系,实现我市全域治水有法可依。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工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传承弘扬“全党动员、全民动手、条块结合、齐抓共治”的优良治水传统,以全域水体为治理对象,把系统观念贯穿到治水的全过程各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水灾害防治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构建洪涝兼治、系统完备的水安全体系,针对我市水灾害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作了规定:一是制定防洪规划和流域防洪规划,并将防御台风和风暴潮纳入防洪规划(第十四条);二是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巡查,保护并扩展城市以及周边天然雨洪通道和自然调蓄空间(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建设防洪排涝设施,备足排涝应急设备,加强地下公共空间的内涝防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四是制定了防汛防台风的具体应急响应措施(第十九条);五是加强对干旱灾害的监测,并制定了抗旱应急响应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关于水生态保护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江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构建河清岸美、宜居宜业的水环境体系,《条例》对水生态保护作了规定:一是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华防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是消除建成区内的黑臭水体,建立了防止水体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第二十六条);三是实行雨污分流,统筹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四是工业和农业生产的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五是对船舶污染物实行全程监管,加强对我市饮用水取水口分布较为集中的闽江部分水域危化品运输管控(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六是实施海岸带综合治理,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支持深远海养殖平台建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
(三)关于水资源配置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能力,构建丰水俭用、配置合理的水资源体系,《条例》从以下方面增强了水资源配置保障能力:一是编制水网建设规划(第四十二条);二是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四十三条);三是加强对一闸三线、高水高排等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四是严格执行最小下泄流量的有关规定,保障自然水体不断流不干枯(第四十七条);五是建立了新改扩建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推动工业、农业节水增效,鼓励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六是加强对地下水和温泉资源的保护(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
(四)关于水文化建设
为更好地构建彰显底蕴、古今交融的水文化体系,《条例》对水文化建设作了规定:一是对涉水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第五十六条);二是鼓励支持建设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治水策略的成果展示场馆,传承弘扬当代治水文化(第五十七条);三是鼓励支持水利工程融入水文化元素,配建水文化、水利科普展示场所(第五十八条);四是统筹利用自然景观和特色资源,发展水文化旅游产业(第五十九条);五是加强福州温泉文化宣传,建设温泉特色旅游项目(第六十条);六是合理利用主要江河以及城市内河两岸建设滨水园林(第六十一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针对阻碍行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道内丢弃农药及其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规模化养殖场向水体弃置或者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等违法行为,《条例》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在相关上位法的处罚幅度内,根据我市治水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定罚款数额(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对其他上位法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条例》不作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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