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法规的必要性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出台,为保护古树名木发挥了积极作用。法规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速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旧法规难以满足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效衔接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并成立专班,启动修订工作。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到《办法》的相关内容中,总结我市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突出地方特色,强调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共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法规的适用范围
为了实现法规对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全覆盖,《办法》将城市规划区外由林业部门主管的古树名木也纳入适用范围,在第二条明确了法规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六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和林业两个部门是古树名木的主管部门。
(二)关于普查认定和分级管理
做好古树名木的普查与认定工作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基础。《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对古树名木普查与认定的程序作了规定:一是第十三条明确了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至少对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一次,并导入信息数据库;二是第十四条规定了申请认定为古树名木的主体及程序;三是第十五条规定了对尚未被主管部门确定为古树名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供资源信息。同时,《办法》在第十一条中根据树龄将古树分为三个等级进行保护,同时规定城市中心城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在第十二条规定了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同级别古树和名木各自的巡查要求。
(三)关于养护责任和保护措施
为确保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落实到位,《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的确定标准,确保古树名木“棵棵有人管”。第十八条规定了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遭受损害等情形的报告、劝阻义务。《办法》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作了规定:一是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二是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等行为,针对房屋征迁等涉及古树名木的,规定了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三是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禁止砍伐等六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四)关于移植与修剪
《办法》从更有利于古树名木保护的角度出发,在第二十五条对可以申请移植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并在第二十六条对移植保护方案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申请修剪的条件、程序作了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移植和修剪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委托具有保护经验或能力的施工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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