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3年8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2023年9月22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养犬登记、犬只防疫、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与收容、法律责任、附则。
一、调整范围及主管部门
《条例》明确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服务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即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区、台江区由区政府指定)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和疫病监测,监督指导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登记制度明确了养犬登记的前置条件、登记机关、登记时间、登记流程、登记有效期、登记变更注销等内容。明确了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遗失的处理办法;明确了证牌信息文件等方面相关的禁止行为;明确了福州市实行禁养犬名录制度,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分类别作了过渡处理规定。
三、犬只防疫
《条例》还规定了犬只强制免疫等方面内容。规定了犬只强制免疫的机构和时限;规定了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明确禁止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犬只尸体;规定了无主犬尸体的收集责任人和处理办法;规定了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等疫病时的应对措施。
四、养犬行为规范
《条例》细化了养犬行为规范。围绕市民对于安全遛犬、文明养犬等方面的诉求,规定了携犬出户时应当使用规范的束犬绳(链)牵领、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密闭空间里采取防伤人的安全措施、犬吠影响他人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等九项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条例》回应市民的投诉热点,规定了禁止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引犬只以及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等公共区域养犬、遗弃犬只等行为;规定了绝对禁止携犬进入、相对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区域;规定了出现犬只伤人时的处理措施。同时,《条例》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险,对饲养的犬只实行绝育措施。
五、犬只经营与收容
对于从事犬只经营活动,《条例》规定,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制度,规定了犬只收容留检所的设立和监管,对犬只收容留检所的职责以及领养被收容的无主犬只作了具体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开展犬只救助等活动,并规范了救助、收容犬只后的有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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