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5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 2018 年进行了修改,《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于 2019 年颁布施行,对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是 2002 年颁布施行的,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办法》中的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法律责任等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衔接上位法,更好地把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权转化为生动的立法实践,应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将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及成功经验予以固化,针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创设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办法》。
2022 年,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办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成立专班,启动修订工作。期间,我们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开展调研论证,多次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多场论证会,听取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了有力指导,省司法厅、生态环境厅等单位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2023年4月20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办法》。2023年5月31日,《办法》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工作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前提下,提炼固化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创新和实践成果,对上位法进行必要的补充和细化,在突出地方特色的同时,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共五章四十一条,围绕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监督管理、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作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为健全大气污染责任机制,《办法》确立了政府统领、部门协同、生产经营者各负其责、公民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第四条明确了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第五条确定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第六条明确社会各方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主动减排。
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办法》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一是畅通城市通风廊道,第十一条明确重点控制福州中心城区闽江两岸的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二是优化监管机制,第十二条建立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网格化监管机制。三是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设和规范化管理。
3.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针对我市重点治理的不同污染物来源,《办法》明确了各项具体防治措施。
一是第十六条完善了工业园区节能减排相关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二是第十七条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检修或者故障时的报告义务。
三是第十九条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和报告义务。
四是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建立了扬尘污染防治机制。
五是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和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管理。六是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餐饮油烟的规范排放及油烟防治关口前移。
此外,对污染物防治设施管理、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4.关于法律责任
为使法规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办法》第四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对于需要重点治理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上位法已规定了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根据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加大处罚力度的,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适当提高处罚下限,或予以细化;上位法未明确规定处罚措施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了全面具体的法律责任。对于上位法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办法》不作重复规定。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政府责任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办法》确立了政府统领、部门协同、生产经营者各负其责、公民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强调属地责任,将大气环境质量责任明确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财政投入、城市规划、环保宣传、责任落实、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财政投入方面。《办法》第四条要求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办法》第八条明确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等节能减污降碳改造措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扶持。
2.城市规划方面。《办法》第四条要求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时,应当预留城市通风廊道,《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政府应当将城市通风廊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畅通城市通风廊道,减弱城市热岛效用。
3.环保宣传方面。《办法》第七条确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及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等责任;《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政府推广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行绿色建造,以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扬尘。
4.其他监督管理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政府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网格化监管,明确网格管理的范围、对象、标准和责任人;《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环境管理为县(市、区)政府职责所在,县级政府应当防止人为干扰破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政府应当制定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明确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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