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福建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获得全票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8章73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为火灾预防,第四章为消防组织,第五章为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为监督检查,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
与原《条例》对比,此次《条例》修改幅度达到95%以上,是一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顺应消防体制改革、充分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的消防条例。
《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消防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是保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安全屏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高度重视,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作为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也于2019年、2021年两次修改,对涉及国家机构改革的名称调整和消防执法改革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自2012年修订后已十余年,不少内容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全省消防工作的需要。
开展《条例》修订,就是针对全省消防工作还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健全、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单位主体责任未完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模式不科学、基层消防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和不足,建立有效防控机制,总结和固化好的经验做法,补齐制度上的短板和漏洞,以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充分顺应消防体制改革
消防部队改革转隶以后,由原来的现役体制向更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这是与国际接轨,也是消防事业的总趋势。因此,明确消防救援队伍职责职能十分重要。
明确消防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条例》明确了消防部门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和承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专门增设第五章“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明确了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不同等级火灾事故的分级调查权限和整改评估工作,严格火灾事故调查问责。
建立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作为一支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始终救民于水火,助民于危难,给人民以力量。为此,《条例》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全省要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并根据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地方事权的特点,明确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人员纳入地方表彰和奖励范围,还规定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待保障政策。
明确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消防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从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到建立并实体化运行消防安全委员会,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的消防议事协调机构不断健全,协调、指导、督办消防工作的力度不断增强。在此次《条例》修订中,明确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压实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千家万户,只有各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都关注消防、重视消防、参与消防,才能形成全社会维护消防安全的局面。《条例》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引入消防工作之中,并独立条文规定了消防、住建、公安的消防工作职责,还进一步细化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突出物业服务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为厘清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提供遵循。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特别是针对消防审验职责划转住建部门后,《条例》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全过程监管协作,建立住建和消防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和明确住建部门查处消防审验相关违法行为的职责。
健全优化消防监管模式
此次《条例》修订不仅顺应消防体制改革,而且为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提高火灾智能防控能力。近年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不断应用于消防监管领域,配合人防、物防手段,进一步提升社会单位火灾防范水平。《条例》加强智慧监管,建设智慧消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支持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等场所推广应用智防措施;明确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依法实施“双随机”和信用监管。此次《条例》的修订,不仅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按规定适用消防监督抽查的,由消防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向社会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而且依法实施信用监管,授权消防、发改、住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制定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退出机制。
加强基层消防综合治理基础。不仅如此,《条例》顺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除了省政府已将16项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街道)外,对部分消防违法行为通过法规的形式直接授权乡镇(街道)进行处罚,还明确了消防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执法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组织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以适应执法权重心下移、解决消防治理“最后一公里”的需要。
精准聚焦火灾防控难点
在健全优化监管模式的同时,做好火灾预防,对于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加强特殊群体消防安全帮扶。当前正值夏季高温天气,也是火灾事故高发、多发期,火灾亡人多为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条例》明确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对这些特殊群体进行消防安全登记,加强消防安全帮扶,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消防培训、火灾防控等工作。
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控。电动自行车作为省内群众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之一,进楼入户、违规停放、私拉电线充电等违规行为,容易引发电动自行车火灾,其中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消防车通道上则会耽误宝贵的消防救援时间。对此,《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及其场所设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公安交管、乡镇(街道)、城管和消防部门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查处分工,强调了物业服务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强化石化消防安全保障。《条例》对近年来省内快速发展的石化化工产业作出了规定和要求,规定了大型石化企业要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有关部门要指导专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队的建设,定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评估。
服务民生保安全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福建省拥有丰富的自然风光和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后,来闽观光旅游、文娱休闲等消费活动逐渐增多,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条例》坚决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火灾风险较小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但应当办理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可以办理手续。
强化古建筑消防保障。为更进一步强化古建筑消防保障措施、释放文旅产业活力,《条例》规定传统风貌建筑等古建筑用于经营使用,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制定与保护相匹配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同时,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农家乐、民宿集中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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