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针对群众关心的社会生活噪声突出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作了哪些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对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了解读。
一、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
法律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
二、扩大适用范围
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
三、分类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一般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关于工业噪声,增加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增加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增加规定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补充完善邻里噪声、娱乐健身噪声、室内装修噪声、设施设备噪声、商业经营噪声、体育餐饮场所噪声等方面的内容。
四、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防治合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五、完善规划和标准制度,强化源头预防
一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二是要求制定、修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三是规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六、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一是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三是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加大惩处力度,优化处罚措施
一是增加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行为的处罚。二是规定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等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三是加大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的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规定对一些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先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