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加强犬只管理。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布动物狂犬病免疫点,加强监督管理。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防止疫病传播。
设区的市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犬只管理办法,确定登记、管理部门,建立数字化登记管理系统。
违反法规单位和个人随意弃养犬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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