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园林绿化的司法解释
时间:2021-01-05 10:57

   城市绿化可以为一个城市增添色彩和生机,关系着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根据《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破坏人员可能面临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罚款的后果。若其故意破坏园林绿化导致经济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涉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根据《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包括:(一)在园林绿地上停放车辆;(二)在园林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饲养家畜家禽、放牧、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三)在园林绿地内堆放物料;(四)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五)向园林绿地和树木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六)偷盗、损坏树木花草;(七)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八)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坛上用火;(九)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十)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拴系牲畜;(十一)在距离树木2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十二)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来源:福州市园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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