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问题解答(一)
时间:2020-03-31 09:2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综合性法规。

  根据《条例》内容,我们在此进行分类解答,今天推出的第一篇主要围绕农民工普遍关心的权益保护等问题。接下来将针对用人单位和工程建设领域等需要关注的方面,推出系列问题解答。

  一、何为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二、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有何权利义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三、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四、其他人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可以怎么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五、农民工工资能否以实物等形式发放?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六、农民工工资应该什么时候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七、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八、根据《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讨薪,应依法予以处理?

  1、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讨要农民工工资;

  2、单位或者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

  3、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九、什么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

  1、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

  符合以上两种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十、根据《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来源:福州市园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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