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局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时间:2016-09-08 17:12

  福州市园林局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项目及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1.应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一)应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2.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影响工程质量的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二)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影响工程 质量的,责令返工。

  3.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三)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 包价款总额的30%罚款。

  4.无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的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四)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等额罚款。

  5.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或未在建设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在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之日起半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未进行简易绿化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审批要求临时占用绿地或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园林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8.施工现场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未设立安全设施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五)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 止的,没收有关器具,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10.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造成死亡的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六)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 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

  11.擅自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12.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13.对树木折枝、掐花摘果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14.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15.在距离树木2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窖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16.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 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 种或给予没收。

  17.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 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19.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按照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0.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四)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1.在绿地上立广告牌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户外广告牌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牌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千元罚款;

  22.在绿地上立杆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三)立杆构筑物占用园林绿地的,按照高度每米处以三千元罚款;

  23.在园林绿地上停放车辆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4.在园林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饲养家禽、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5.在园林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饲养家禽、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6.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7.向园林绿地和树木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8.偷盗、损坏树木花草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9.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0.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坛上用火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1.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一)管护责任单位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32.古树名木受损害或衰萎、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树木受损害或衰萎、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33.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34.擅自占用死亡古树名木原保护范围内绿化用地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擅自占用死亡古树名木原保护范围内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35.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属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五千至七千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36.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设架空线、堆物、倾倒污水废渣、排放废气、动用明火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37.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封砌、封固和开挖地面,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度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38.对古树名木折枝摘叶、剥损树皮、损伤枝干树根和刻划树干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39.借古树名木搭盖、作业、拴绳挂物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0.对古树名木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1.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2.古树名木建设和施工单位未按保护方案和时限进行施工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保护方案和时限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属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五万至七万元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万至十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3.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损害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损害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按其价值赔偿损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处以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损害公园环境卫生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3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项规定

  45.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伤害动物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3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项规定

  46.开展妨碍游客游园安全的体育活动或者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3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项规定

  47.携带宠物进入公园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3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项规定

  48.在非指定区域游泳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3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项规定

  49.擅自张贴、设置、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物品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3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项规定

  50.从事算命、占卜、看相等迷信活动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3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项规定

  51.擅自营火、烧烤或者宿营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3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项规定

  52.妨碍游客观瞻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20093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项规定

 

 

 

来源:园林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