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众对绿地内停车被强制拖停的质疑,现根据有关法律和执法实际,作如下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依据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由于车辆违规停放于绿地等公共场所,属于公共场所障碍物,并破坏了植被等自然资源,市园林执法部门依法对现场无法联系到车主的违停放车辆进行强制拖离,并在原地保留了拖离证明和联系方式。
感谢市民朋友的关注,绿地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宣传,需要您的参与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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