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十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1999年11月建设部发布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三)定义和类型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 km2)、大型风景区(101~500 km2)、特大型风景区(500 km2以上)。
(四)规划阶段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五)主要内容
现状分析: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按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1、规划范围。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分区、结构与布局。风景区应根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功能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1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
3、容量、人口。风景区总人口容量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限期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4、生态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规定或控制性指标;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六)专项规划
包括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典型景观规划、游览设施规划、基础工程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分期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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