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局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项目及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1、未经批准或未按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施工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一)应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2、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现有的园林绿地改作他用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还原,并处以该用地绿化经费二倍的罚款。
3、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影响工程质量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二)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影响工程 质量的,责令返工。
5、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施工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三)将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设计或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 包价款总额的30%罚款。
6、无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处罚:(四)无园林绿化资质证书或超越园林绿化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以非法所得等额罚款。
7、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五)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拒不停 止的,没收有关器具,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8、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造成死亡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六)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 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
9、擅自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10、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11、对树木折枝、掐花摘果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12、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13、在距离树木2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窖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14、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责令其赔偿。
15、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责令其赔偿。
16、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元至500元罚款。
17、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责令其赔偿。
18、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责令其赔偿。
19、在草坪和花坛内堆放物料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责令其赔偿。
20、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责令其赔偿。
21、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坛上用火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同时责令其赔偿。
22、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 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 种或给予没收。
23、损伤、砍伐古树名木
执法依据: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 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园林绿化建设没有与其他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5、不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6、没有按时完成绿化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7、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没有绿化或挪作他用的或逾期仍未绿化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绿化;逾期未绿化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8、未按规定申报、批准,砍伐、移植树木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九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如下处理:(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批准移植树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砍伐或者因移植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树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的50%罚款,同时按3—5倍株数补植。
29、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一)管护责任单位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30、古树名木受损害或衰萎、死亡,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一)管护责任单位变更,原管护责任单位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的。
31、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32、擅自占用死亡古树名木原保护范围内绿化用地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擅自占用死亡古树名木原保护范围内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33、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设施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属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五千至七千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34、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设架空线、堆物、倾倒污水废渣、排放废气、动用明火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35、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封砌、封固和开挖地面,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度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36、对古树名木折枝摘叶、剥损树皮、损伤枝干树根和刻划树干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37、借古树名木搭盖、作业、拴绳挂物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38、对古树名木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39、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0、古树名木建设和施工单位未按保护方案和时限进行施工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保护方案和时限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属二级古树名木的,处以五万至七万元罚款,属一级古树名木的,处以八万至十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1、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损害造成古树名木死亡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砍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损害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按其价值赔偿损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处以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3、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伤害动物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4、开展妨碍游客游园安全的体育活动或者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5、携带宠物进入公园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6、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7、擅自张贴、设置、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物品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8、从事算命、占卜、看相等迷信活动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9、擅自营火、烧烤或者宿营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0、妨碍游客观瞻
执法依据: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园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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