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是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地的福州市地方性法规。该法规最早于1996年由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十几年来,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发生了很大变化,福州城区公园已经大部分免费开放,因此在公园管理上也必然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这就需要对就公园管理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以适应这一变化的需要。2008年12月26日,福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批准了该修正案,2009年5月7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颁布施行新的《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与旧法规相比,新规主要是增加了对公园内废气、废水和噪声的管理以及游客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新增几类禁止行为
新规:攀爬树木;擅自携带宠物进入公园;擅自张贴、设置、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物品;乞讨、拾荒或者从事算命、占卜、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或者燃放烟花爆竹,违规者公园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解读:福州城区许多公园免费开放后,游客大大增加,禁止宠物入内,是因为公园内游客多,狗(尤其是狼狗)、猫等宠物进入公园内,不但会对游客造成人身危害,而且宠物随处大小便,甚至一些宠物身上还携带了细菌。此外,因为进门免费,难免就会有些乞讨、拾荒等人员进入公园,这样就给公园的环境卫生带来隐患,也给公园管理带来不便。因此,针对以上新情况,增加了以上新规定。
二、文体活动扰民公安可介入劝阻
新规:在公园内开展群体性文体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公园管理单位登记,由公园管理单位统一确定活动时间、地点。群众性文体活动参加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遵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违反该条款规定的,由公园管理单位劝阻制止,经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解读:在日常管理中常发现,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园管理单位登记,在公园内开展群体性文体活动,甚至不听从公园管理单位管理,噪声影响附近居民休息等,针对这种情况公园管理单位也无能为力,这次拟新修订的法规,新增了公安机关介入处罚不听劝阻行为。
三、立法保护西湖左海免受污染
新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围、填、堵公园水体。”“西湖、左海公园保护范围内现有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通过污水管道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沿岸区域及水体上游内河沿岸所有单位或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解读:公园内水体保护一直是公园管理部门难以彻底解决的难题,原来的法规对公园水体保护、疏浚、污水处理方面不明确。西湖公园、左海公园的水体保护首次写入新法规。
四、设经营摊点需主管部门同意
新规:“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的,应按法定程序提请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解读:旧规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新规提高了处罚金。 新规:“在公园内设立经营摊点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经营。经营者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定。若违反,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解读:旧规无此规定,在公园内设经营摊点也无须经过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新规对摊点设置加强了管理。
五、公园管理分工更细化
新规:“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园的主管部门。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公园的管理。各公园设立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成立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解读:旧规只规定了“福州市园林局是城市公园的管理部门,对公园实行行业指导、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而这十多年来,福州城市公园发展很快,除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属公园外,还有区属公园,今后还将有不少社区公园。明确各类公园的管理单位,对公园管理职责分工更加细化,可避免公园无人管的状态。
六、加强游客安全管理
新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园游人容量接待游人。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解读:城区许多公园都免费开放了,因此如何保障游客的安全是、修订新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另外,新规还增加了很多公园管理单位必须提供的服务措施,比如要制订应急预案,要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设备完整完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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