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管理
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园林科研、规划编制、制度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六方面的内容。
(一)组织领导
1、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的要求;
2、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分工具体,责任到位,政策保障措施有力;
3、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建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
4、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5、公众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90%以上。
(二)资金投入
1、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
2、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相关人员经费,并逐年增加。
(三)园林科研
1、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专业研究机构,科研人才与技术实力充足,人员经费及科研资金落实到位。
2、园林绿化科研成效显著,近三年(含申报年)有科研成果在城市园林绿化中推广应用。
(四)规划编制
1、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3、按照《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要求划定蓝线,并严格保护管理。
(五)制度建设
1、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园林立法建设,形成较为健全的法规、标准体系;
2、绿线管制、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3、严格园林绿化执法管理,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发生。
(六)信息技术应用
建立了诸如各类城市绿地分布、植物物种分布与数量统计、古树名木挂牌建档与卫星定位等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建立了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及配套服务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实施动态监管,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二、绿地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均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一)基本指标
1、城市绿化效果良好,经遥感测试,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基本指标达到下表要求:
指标 |
标 准 |
||
国家园林城市 |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6% |
≥40% |
|
建成区绿地率 |
≥31% |
≥35% |
|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的城市 |
≥7.50㎡/人 |
≥9.50㎡/人 |
人均建设用地80~100㎡的城市 |
≥8.00㎡/人 |
≥10.00㎡/人 |
|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城市 |
≥9.00㎡/人 |
≥11.00㎡/人 |
2、各城区绿化基本指标的差距逐步缩小,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最低的城区不小于25%;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小于5㎡/人。
(二)园林建设
1、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均衡分布,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至少达到70%;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90%以上。
2、城市公园数量基本满足市民需求,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达到0.06,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0.07;且至少建成一个面积大于40公顷的植物园。
3、城市绿地建设突出植物造景,乔灌草立体配置,合理搭配,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不小于60%;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不小于70%。
(三)道路(河道)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要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以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100%。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达到80%以上。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实施拆墙透绿。
2、除两侧坡度大于33%的河道外,按照生态学原理合理绿化河道两岸,河道绿化普及率达到80%以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90%以上。
(三)居住区绿化
1、城市居住区绿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的规定,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达30%以上,并建有配套休闲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建时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至少达到95%,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100%。
2、居住区绿地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养护管理资金充足并保障到位,配套服务性设施维护完好。
(四)附属绿地建设
1、城市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达到95%以上;
2、城市林荫停车场推广率至少达到60%;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至少达到70%。
(五)生产、防护绿地建设
1、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80%,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不低于90%;
2、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3、按照《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合理规划苗木生产,保证出圃苗木种类、规格、质量等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需要。
(六)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三、建设管控
城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建设与保护并重,建设与管理并重,在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的同时,注重园林绿地品质的整体提升,促进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节能减排、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综合功能不断完善,持续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一)综合评价
1、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景观性评价值、文化性评价值、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均不小于8,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各项评价值不小于9;
2、公园管理规范化率达到90%以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达到95%以上;
3、古树名木保护率达到95%以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达到100%。
(二)节约型、生态型园林绿化建设
1、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小于60%,其中生态园林城市要求不小于80%;
2、已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3、生物防治推广率达到50%以上;
4、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到80%以上;
5、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达到80%以上。
(三)绿地系统功能完善
1、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2、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节能减排、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综合功能不断完善,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达到70%以上。
(四)历史风貌和遗产保护
1、城市人民政府重视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已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审批实施效果良好;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四、生态环境
城市人民政府重视城市大环境绿化,城乡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责任明确,管理规范,形成良好的城乡一体化生态环境:
(一)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不少于240天,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不少于300天;
(二)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达到50%以上;其中生态园林城市要求地表水达标率达到100%且市区无Ⅳ类以下水体;
(三)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大于56dB(A);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不大于54dB(A);
(四)城市热岛效应强度不大于3.0℃;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不大于2.50℃;
(五)本地木本植物指数不小于0.8;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不小于0.9。
(六)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249号)要求对城市生物物种资源进行了本底调查,并编制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制定了实施措施。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且园林植物种类不少于150种,西北和东北地区不少于80种。
(七)对城市湿地资源现状进行了专项调查,并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249号)要求制定了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五、节能减排
城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不断加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及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切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实现生产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供热计量改革得到有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收费率达到25%以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35%以上。
(二)城市建筑广泛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严寒及寒冷地区节能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夏热冬冷地区节能建筑比例达到35%以上,夏热冬暖地区节能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高出国家园林城市10%。
(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不大于25千克/万元,城市工业污水排放达标率至少达到8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六、市政设施
城市供水、燃气、供热、供电、通讯、交通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完备,并稳定、高效运行;城市污水、垃圾都得到有效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城市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一)城市容貌评价值不小于8;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不小于9。
(二)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达到99%;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达到100%。
(三)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达到90%以上,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五)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达到90%以上,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六)城市道路完好率至少达到95%,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达到98%以上;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不小于35公里/小时,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不小于40公里/小时。
(七)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八)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成区需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的高限建设,并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及专项维护资金保障。
(九)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进行设计,被照对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制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范要求。
七、人居环境
城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社区配套设施,大力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建设等工作,切实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一)城市建成区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二)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全部居民都得到妥善安置;已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按规划实施,城中村基本实行城市社区化改造;
(三)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林荫路推广率达到70%以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达到85%以上。
(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需制订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经批准实施,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专用道和公用自行车出租系统。绿色交通(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70%以上。
八、社会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积极筹集、高效利用保障资金,合理调节保障分配。城市住房、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包括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内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真正建设和谐社会。
(一)住房保障率达到80%以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要求达到85%以上;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达到100%。
(二)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使用管理情况良好。
(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在90%以上。
(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本省(自治区)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
九、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五)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达标;
(六)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达标;
(七)林荫路推广率不达标。
(一)至(四)项为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一)至(七)项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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