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情况
(一)成效
风景名胜资源是大自然和前人留下的珍贵、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遗产和宝贵财富,切实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风景名胜资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体现和具体的要求。
《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来之不易,是经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大量调查研究、反复协调论证才出台的。条例主要规范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几年来,各地依照《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风景名胜区的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据我们了解,在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中,各地围绕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等重点,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在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诸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比如,基本建立了管理体系,保护了一大批珍贵资源,推动了旅游事业的发展等;同时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奠定了基础。我们一定要认真总结《条例》施行多年来的经验,进一步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意义
《条例》作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是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法律依据,进一步贯彻实施好这部法规,意义十分重大。
一是有利于依法保护生态、生物多样性与环境。我市有4个国家级风景区,3个省级风景区,集中了大量珍贵的自然与文化遗产。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依法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等,有着重要作用。
二是有利于依法发展旅游事业,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风景名胜区的壮丽山河、灿烂文化、历史文物和民俗风情,能够激发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感情,增强爱国热情和民族凝聚力。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依法加快旅游事业的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是有利于依法开展科研和文化教育活动,促进社会进步。依照《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广泛开展以弘扬民族文化、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培养爱国主义教育为中心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可以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和道德情操,对于建设人类文明、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是有利于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风景名胜区有着丰富的资源,可以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同时,通过风景名胜区这一载体,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可以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带动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这些都需要依照《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的《条例》是在2004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实施,是我市第一部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规。但是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由于《条例》先行颁布,不可避免存在部分内容与《风景名胜区条例》不相符的现象,并且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风景区的要求越来越高,《条例》在很多方面对风景区的发展存在着不相适应的地方。
主要表现在:
1、风景名胜区划分上有区别。《条例》中的第五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及游览条件等因素,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具体工作。” 而在《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2、《条例》第九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景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而《风景名胜区条例》并没有外围保护地带的概念。
3、《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定期对车、船、索道、缆车等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车、船、索道、缆车等交通游览设施应由管理单位进行维护。
4、法律责任上,《条例》中所规定的处罚额度普遍偏低,应该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罚。
5、《条例》与《风景名胜区条例》均规定了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但是,我市不少景区还存在一些景区的门票并非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建议对《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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