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1 | 福州市园林中心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规划总平面图或专业部门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3号)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2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查意见的函 |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 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 资源规划部门 | 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土地使用权批文(由证照库提取)和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 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资源规划部门 | 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已办理相关手续)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2018年住建部令第42号修订)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
资源规划部门 | 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4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_首次申请 | 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0.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公安局、人社局 | 仅涉及注册人员时提供。其中,《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0.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公安局 |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
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 | 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身份证明无需核对)。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
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 | 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身份证明无需核对)。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5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_增项 | 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可不提供)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公安局、人社局 | 仅涉及注册人员时提供。其中,《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 | 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身份证明无需核对)。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 | 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身份证明无需核对)。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原批部门 |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
6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_延续 |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原批部门 |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 | 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身份证明无需核对)。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 | 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身份证明无需核对)。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可不提供) |
[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十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公安局、人社局 | 仅涉及注册人员时提供。其中,《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7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 |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原件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 原批部门 | 原件用于制证 | ||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 | 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身份证明无需核对)。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营业执照》副本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可不提供)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公安局、人社局 | 仅涉及注册人员时提供。其中,《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8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合并(新设合并) |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原件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原批部门 | 原件用于制证 | ||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 | 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身份证明无需核对)。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营业执照》副本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可不提供)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公安局、人社局 | 仅涉及注册人员时提供。其中,《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9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原件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原批部门 | 原件用于制证 | ||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 | 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身份证明无需核对)。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营业执照》副本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可不提供)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公安局、人社局 | 仅涉及注册人员时提供。其中,《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10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原件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原批部门 | 原件用于制证 | ||
《营业执照》副本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 | 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身份证明无需核对)。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可不提供)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公安局、人社局 | 仅涉及注册人员时提供。其中,《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11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_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企业外资退出 | 《营业执照》副本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原件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原批部门 | 原件用于制证 | ||||
12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_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 |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原批部门 |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 | 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身份证明无需核对)。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可不提供)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公安局、人社局 | 仅涉及注册人员时提供。其中,《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不再提交,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 ||||
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全文 |
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 | 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身份证明无需核对)。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13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_资质证书简单变更 |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二十一)企业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简单变更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按照《关于建设部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相关规定执行。 |
原批部门 | 原件用于制证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二十一)企业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简单变更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按照《关于建设部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相关规定执行。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该证照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 ||||
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注册证书 |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二十一)企业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简单变更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按照《关于建设部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相关规定执行。 |
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 | 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身份证明无需核对)。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
14 | 福州市异地绿化补偿费征收(建设项目绿地不足) | 规划部门意见 |
[法规]《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园林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按下列比例确定: (一)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三环路以外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马尾区及各县(市)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旧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新建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工业项目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五)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六)园林苗圃、花圃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四条:旧城区内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又确需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绿化用地面积不足部分按照地段等级缴纳绿化补偿费,用于在同一等级地段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15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因建设需要移植古树名木,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图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原件用于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本单位在此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中,取消证明事项0项,保留证明事项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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