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3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04-28 09:59

施华明代表: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绿化管理的建议》(第1037号)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即刻组织相关处室研究讨论,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规划设计和绿化质量方面,住宅小区绿化是体现小区整体品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同开发商在小区建设时确实存在绿化质量和景观效果的优劣之分。但目前,根据部门职责划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含绿化指标)审批和工程质量监督分别由资源规划部门、建设部门负责,我中心尚未参与,所以对新建住宅小区绿化指标、设计方案及工程质量没能介入管理。   

  二是绿化养护方面,根据《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居住小区内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和树木,由业主负责或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以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括绿化养护”。据此,我中心采取指导督促区园林部门与相关绿地管护责任人加强协作,根据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进行小区绿化管理方式开展工作:在因为天气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倒伏,有的小区缺乏应急抢险能力,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影响时,组织园林部门或属地街镇进行应急抢险兜底处理;对小区沿街楼栋前的市政道路行道树及时进行修剪,在符合修剪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考虑底层住户对通风采光的需求,组织管护责任单位采取合理降低高度,修剪内膛枝的方式进行养护管理(详见附图)。此外,我中心还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福州园林”微信公众号平台的绿色银行模块,为住宅小区绿化的技术、养管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是因小区绿化改造涉及的树木审批方面,对于现有住宅小区绿地范围内存在树木死亡、构成安全隐患等情况的,或者因建设项目涉及绿化移植的,我中心将及时提供移植、砍伐审批服务,尽可能为住宅小区绿地管护责任人提供便利。 

 

                             

 

 

 

来源:福州市园林中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