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局关于局系统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5-11-12 14:4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与主体规范运作和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对《福州市园林局关于局系统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制定《福州市园林局关于局系统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维护修缮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局系统内使用市财政投(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是指市财政预算单列的项目)(以下简称市专项)、局系统年度绿化专项资金内的项目(以下简称局专项)、局属各基层单位年度经费内的项目(以下简称小专项)〕、使用财政投(融)资的局系统外委托代建项目适用本规定。外来捐款建设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局基建项目阳光作业小组按照局有关规定对局系统工程建设进行协调、监督、管理。各职能处室应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程建设工作。

  1、局总工:负责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成果、设计方案审查等。

  2、局计划财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局有关业务处室编制局系统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负责建设资金的申报、拨付、统计等。

  3、局公园风景区处:负责组织局属公园、风景区单位年度工程项目的申报;配合局属单位做好局属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的实施。

  4、局绿化处:负责组织局属绿化单位年度绿化工程项目的申报;监督、指导局系统工程项目中绿化苗木询价、种植和养护技术等业务;负责监督指导局系统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的健全管理等;负责局系统内工程项目中绿化施工预、结算的初审;协助局总工办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5、局基建处:负责对局系统工程项目中除绿化外的其他工程项目预结算初审;负责指导、协调局系统内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局系统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选定的基建阳光作业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土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内业资料等;协助局总工办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6、局行政审批处:参与局系统建设工程工作相关规定的制定,审查、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指导。

  7、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8、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9、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建设职责:

  1)业主自建(即业主即为建设单位情形):负责项目建设咨询、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结(决)算等建设全过程职责。

  2)业主委托代建:按照委托代建协议约定,各自承担相应职责。原则上园林绿化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结算、移交等后续建设实施与管理全部工作。

  第五条 项目计划

  1、市专项、局专项、小专项及其它项目,应列入局系统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2、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编制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确保工程项目的完整性。

  3、工程项目申报批复后,应及时组织实施,确保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或追加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程序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4、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第六条 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等环节

  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如涉及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如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如涉及地震安全性评价)、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如涉及沿海、内河通航航道)等咨询论证类业务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念性规划的编制等环节编制单位的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编制单位,费用按国家计费标准且相关系数不得高于中间值的五折计取。

  第七条 项目立项

  建设项目应当申请立项。项目业主即为建设单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属委托代建性质的,根据代建协议约定,由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负责立项。

  属于在原有绿地范围内进行提升改造,且不在发改部门立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按《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区绿化改造项目审批手续有关意见的函》(榕发改督[2013]188号)文件规定执行。

  申请立项经批复后, 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应抓紧做好后续的土地、规划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工程项目(除零星修缮项目外)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1、勘察、设计单位的确定

  1)单项工程勘察或设计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自行组织阳光作业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费按国家计费标准的五折计取。局基建项目阳光作业小组不定期组织抽查。

  (2)单项工程勘察费或设计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 ,由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费按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计取。局基建项目阳光作业小组派员过程监督。

  (3)单项工程项目勘察费或设计费合同估算价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应按市级发改、建设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2、勘察成果、设计成果审查

  1)项目业主建设(或代建)单位应当将项目设计方案报经局总工办审查(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审定)后进入施工图设计。 

  2项目业主建设(或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审查。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

  1、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

  1)单项工程(或若干个单项工程合并实施)的施工图预算价(或经市财政审核的控制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阳光领导小组组织阳光运作确定施工单位,局基建项目阳光作业小组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

  2)单项工程(或若干个单项工程合并实施)施工图预算价(或经财政审核的控制价)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由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根据《福州市园林局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办理。

  3)单项工程(或若干个单项工程合并实施)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按市级发改、建设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4)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应急项目,单项工程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经建设(或代建)单位请示,局基建项目阳光作业小组讨论,报经局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实力强、信誉好的单位施工。

  2、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实施过程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质量、施工进度、造价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实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真实、完整地签署必要的工程内业资料,督促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安全地进行。

  1)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报备。开工前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应向相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2)开工。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3)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并形成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完善。50万元以上或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项目,局基建处派员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4)工程变更。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相增加施工单位利润。因技术、地质、地下设施、苗木市场供应不足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总投资中调剂解决,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有关工程变更的核定、审查,按规范要求及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5)工程签证。凡设计变更项目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非设计变更原因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

  ①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签证单。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含计算式)。签证单由发包人(建设或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有委托监理单位的)、承包人(施工单位)三方现场代表签字(其中发包人应至少2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②单项工程挖方或填土石方施工总量小于500立方的,由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共同实测计量。挖方或填土石方施工总量大于等于500立方的,应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实测计量,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核对、确认。

  第十条 工程建设的监理

  单项施工合同价大于50万或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 50万以下或不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建设(或代建)单位指派专业人员或委托监理履行施工监管职责。

  1)单项工程监理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自行组织阳光作业确定监理单位,监理费按国家计费标准的五折计取。局基建项目阳光作业小组不定期组织抽查。

  2)单项工程监理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 ,由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监理费按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计取。局基建项目阳光作业小组派员过程监督。

  3)单项工程监理费合同估算价大于等于50万元的,按照市级发改、建设有关部门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的管理

  维修工程原则上是指维修内容和工程量可预先计算、施工时间可预先安排、可集中施工的阶段性维修工程。如:建(构)筑物的内外墙粉刷、油漆、定期的安全检测、绿化补植等。

  维修工程项目应相对集中,合并实施,列入本单位的年度基建计划。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确定应当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移交工作的管理

  1、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 (或监理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先行初验并将发现问题整改到位,为全面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2、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应根据经监理单位签署同意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验收必需的相关内业资料,于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及时组织全面竣工验收。

  3、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其中50万元以上项目局基建项目阳光作业小组派员参加。

  4、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则上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报经局相关处室初审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5、保修期满后, 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应及时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与处罚

  1、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各方参与主体应自觉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局基建阳光小组等的监督管理。局基层各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每半年向局基建项目阳光作业小组汇报工程建设“阳光作业”情况,局基建项目阳光小组每半年向局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监督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2)业务流程的遵循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否跨越流程办理项目相关业务。

  3)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责任是否落实到人,检查各类款项的支付情况,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要求。

  4)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合法;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信息和接受投标人的投标。

  2、处罚

  工程项目各方参与主体违反国家、省、市相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应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由局纪委按照党政纪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州市园林局关于局系统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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