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保护规定
时间:2010-11-23 01:55

  为了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各项改革,充分发挥女职工在海西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减少其在工作中的特殊困难,增进其健康,提高其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在劳动过程中进行特殊保护,使她们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经常宣传妇幼保健知识,搞好妇幼保健工作,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二)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措施,凡是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调整。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种禁用女职工。

  (三)禁止使用怀孕和哺乳未满六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工作或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适当减轻工作量、调换轻便的工作或给予休息;怀孕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不要延长工作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从事夜班工作。

  (四)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行政方面应根据医院的相关证明,予以减轻工作或调换轻便工作,原工资照发。

来源: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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