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阳光工程”
时间:2010-12-23 14:48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进一步规范局系统园林建设工程、大宗绿化苗木和物资采购以及经营服务项目租赁等工作,确保财政性资金的正常合理支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局系统实施“阳光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如下:

  一、局系统各项园林建设工程、大宗绿化苗木和物资设备采购以及经营服务项目租赁等,在上级要求招标规定资金预算范围内的,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局成立“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局系统重大项目进行论证、决策和审批。“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机关各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和相应“阳光作业”小组,并按工作性质、类别归口负责阳光作业的具体事务。

  三、局“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各项目阳光作业小组由有关局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纪检监察、财务、使用单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在局“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行使各项目阳光作业小组的工作职责。

   四、各项目阳光作业小组要认真贯彻国家招投标的政策法规,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搞好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为局系统各项建设工程和苗木、物资设备采购以及经营服务项目租赁等工作把好价格、质量、进度关。同时要对各项目实施的依据、会议记录纪要、招标文件、图片相片等相关资料做好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需报上级审定的,必须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局党委会或局“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坚决杜绝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回扣、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凡需要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对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抽签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局基建项目阳光作业小组要主动参与,对其招标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论证、决策,防止各种问题的发生。对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局基建项目阳光作业小组和项目建设单位实施阳光运作确定施工单位;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并报局基建项目阳光作业小组备案。

  六、对绿化苗木一次性采购资金总额10万元以上的;对大宗物资、设备和办公用品,除按规定应上报政府统一采购以外,在局系统内一次性采购达1万元以上的,均应由各相应阳光作业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具体采购方式,报局“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后组织实施。对苗木采购不足10万元和物资、设备等采购不足1万元的,由项目单位的“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决定,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大宗苗木和物资采购、经营性服务网点承租等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局纪委将视情况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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