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2-05-29 13:40

  各区、县(市)建设局、园林局,各监管机构,在榕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监理企业:

  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建筑工程的范畴,应当依法遵守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有序、开放的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市场,维护我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强化施工、监理企业对工程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07]110号),现将上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园林绿化专业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该“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含所辖各区、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的施工、监理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办理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活动。

  二、按照职责分工,福州市园林局负责在榕施工的园林绿化企业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园林绿化监理企业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仍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三、在榕施工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填写《在榕施工(园林绿化)企业登记备案手册》,并提供该“通知”所规定的有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在榕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企业近二年承建(监理)的主要工程及质量、安全情况、企业的经营诚信证明和分支机构管理、执业资格人员的相关证明等材料)以及按规定应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证明,到我市行政服务中心福州市园林局审批处(温泉公园路69号,联系电话83825671)办理园林绿化企业在榕登记备案手续。

  四、在榕园林绿化企业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理预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得租用住宅),要求一级园林绿化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二级园林绿化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三级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一级企业在榕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人数应不少于15人,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二级企业在榕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人数应不少于10人,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三级企业在榕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上述执业资格人员应提供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地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证明材料;在榕分支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执业注册人员及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应留存登记备案机关。

  五、福州市园林主管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对登记备案企业在榕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人员、执业人员以及施工设备进行核查。

  被核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在核查表上签名留样。

  六、在该“通知”下发后已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了登记备案的外地园林绿化企业需持《在榕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登记手册》到我局审批处更换成《在榕施工(园林绿化)企业登记备案手册》。

  七、其它管理事项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榕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榕建筑[2011]33)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福 州 市 园 林 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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